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办理安置 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人员就业与转档手续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办理安置
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人员就业与转档手续的通知
(1984年4月22日津政办发〔198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三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确定“为了有利于新型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已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青年,实行劳动计划管理,不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抓紧办理就业和转档手续”。截至目前,各局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郊县,已办理就业转档手续的有五万一千人,其中,属于一九八三年安置的三万人。但仍有不少单位尚未办理就业转档手续。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新型集体经济单位中就业的青年,一律于今年六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转档手续。
二、本通知下达后,无故从新型集体经济单位自动离职的人员,街镇劳动服务公司不予登记。三年内不能参加社会招工,二年内不予安排工作。
今后,新型集体经济单位,凡关停或歇业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按规定重新安置。
三、各新型集体经济单位在办理就业转档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防止将已安置的青年退下来待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凡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上述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政策性强。各区、县、局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集中一段时间,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抓紧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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