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等院校 选用的优秀研究生的配偶及子女到津落户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等院校
选用的优秀研究生的配偶及子女到津落户的批复
(1984年6月13日津政发〔1984〕101号)
市高教局:
你局〔1984〕津高教21号《关于解决高等院校选留优秀研究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和经录用学校考核、高教局审查同意,获得硕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同意其配偶及高中以下在学、未婚的待业子女到津落户;其配偶是国家干部、职工、城市居民的,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是农业人口的,暂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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