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1985年4月13日)
《国务院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已印发。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刹住乱涨价的不正之风。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单位高价倒卖紧俏消费品、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以劣充优、掺杂使假、变相涨价、擅自提价、随意增加非商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超越管理权限随意扩大价格浮动幅度等问题相当严重。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集中一段时间,采取企业自查、联查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等办法,进行深入全面的物价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务必在短期内刹住这股歪风。
二、总结放权经验,健全物价管理制度。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先后下放了一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各地应根据这一段的实践,进行认真的检查总结。对各地过去自定的有关价格管理和放权的规定、办法,凡与国务院、省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都要加以修订改正,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尽快研究,妥善解决。
三、在价格管理上,既要逐步放开搞活,又要防止越权行事,乱调物价。各项重大的物价改革措施,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属于省管理的工农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越权调价或定价。省管价格的商品(产品)目录,在未修订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计划内生产和调拨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计划内国家允许按比例自销的部分除外)。不准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卖高价,计划、物价部门要逐月逐季按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进行检查,年终按年度计划检查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凡是未完成计划而加价自销的产品,多收价款按非法收入处理。
五、各类零售商业经营的国家定价商品,凡从当地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均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凡自行采购的,允许经营单位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零售牌价的前提下,自行定价销售。
六、农村供销社经营的允许实行浮动价的工业品,其品种范围和浮动幅度要严格控制,不准层层扩大。石油、化肥、农药、煤炭、铁丝、元钉、火柴、肥皂、食盐、食糖、纯碱、酱油、食醋、卷烟、名酒、手表、彩色电视机、名牌自行车和计划内调拨的重要建筑材料以及大型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不得浮动。其余工业品价格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可以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为使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在价格上互相衔接,县城以下(不包括县城)的国营商业网点和集体、个体商业,可按上述对供销社的规定执行;供销社系统在县城及县城以上市场的零售单位,则按对国营商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对供销社规定的浮动价格。
七、交通、邮电、文教、卫生、服务、修理等行业的收费标准,要本着“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搞活”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检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收费项目,要根据其重要程度,逐级明确管理权限,制定出收费标准或办法(管理目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认真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越权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名目,对确定放开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自行制定或由供需双方议定。
整顿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坚决纠正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以客房收入和其它收入补贴伙食等不正之风,把不合理的收费标准降下来。通过积极推行改革措施,认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项目等办法,提高经济效益。各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和审批权限,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八、认真处理检查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节,分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对于各单位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自觉检查、纠正了的问题,除没收其乱涨价的非法收入外,一般不再追究个人责任;对于不认真检查、纠正的单位,一经查出,必须重罚严处,并追究领导者和当事者的责任。对于拒付非法收入和罚款的单位,由其开户银行划拨;给予停发奖金和扣发工资处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必须停止整顿或吊销售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九、加强物价管理和检查机构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健全物价机构。已被撤并的要尽快恢复;人员不足的,要在各地编制总数内调配充实。在加强专业物价管理机构的同时,要继续抓好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对市场物价的监督作用。要认真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并把它列为评选先进工商企业的条件之一。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表彰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需开支可在查处违反物价政策罚没款中列支。
十、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文精神,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切实贯彻落实。贯彻执行情况,各地、市和省级各部门要在六月底专题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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