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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资经营企业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6-27
  • 【生效日期】1985-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资经营企业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宁波市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资经营企业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

根据浙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在本市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标准,按不同区域和行业分类确定公布如下:

地区和类别划分
本市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一类、二类、三类地段,共四个区域。
老市区各类地段的具体区域为:
一类地段:老市区主要干道的临街地段。
海曙区:中山东路、中山西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滨江路、江厦街、灵桥路、江左街、东渡路、开明街、药行街、县学街。
江东区:百丈路、江东北路(至清洁巷)、江东南路(至新河路)、大河路。
江北区:人民路(至新马路)、车站路、杨善路、桃渡路(至杨善路)。
二类地段:老市区中心地段。
海曙区:北起余姚江,东起奉化江,西面及南面至北斗河、护城河两侧,并接奉化江公路桥、南火车站至宁波饭店地带、西郊路(至铁路线)沿街地段。
江东区:北起外塘巷,南至新河,东面界线为:沿曙光路往南,接姚隘路后往东,然后再沿河边往南,接彩虹北路 、彩虹南路(未成),西至甬江 、奉化江。
江北区:东面及西南面分别以甬江、余姚江为界,西北面及北面至南草马路、接人民路后往南至东草马路。
三类地段:老市区的其它地段(含边缘区)。

二、土地使用费标准(计算单位:元/平方米年)
1、经济技术开发区:
商业、服务业用地:10
旅游建筑用地:8
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4
工业、仓贮用地:1
露于游乐场用地:0.50
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0.50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用地:0.30
2、老市区:
一类 二类 三类
商业、服务业用地: 20 15 13
旅游建筑用地: 16 12 10
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 8 6 5
工业、仓贮用地: 2 1.50 1.30
露天游乐场用地: / / 0.50
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 1 0.70 0.50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用地: /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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