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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驷马山引灌区水费收取办法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9-28
  • 【生效日期】198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驷马山引灌区水费收取办法

驷马山引灌区水费收取办法

(暂行)
(1985年9月28日政办〔1985〕89号)

一、驷马山引江工程自运行以来,效益显著,但多年未收取水费。为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实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工程配套情况和群众负担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水费,暂按受益单位负担和国家财政补贴各半的原则,实行基本水费与计量水费全并计收,按核实的有效灌溉面积每亩五角的标准收取。
二、三级站灌区,按实际抽水的千吨米交纳水费,抽水扬程从乌江站起累加计算。
各受益县、市和单位每年应交水费的定额,由省水利厅根据以上标准核定并下达执行。

三、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等,按《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取。

四、各受益县、市人民政府可按农业水费实收金额提取百分之二作为经收单位的手续费;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等水费,可按实收金额提留百分之五十,作为发展本县、市水利经营管理事业之用。

五、各收益县、市和单位应与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签订供、用水和交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证合同的履行。

六、各县、市和单位应交的水费必须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交清。经催交仍无故不交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可从结算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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