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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9]28号
  • 【发布日期】1999-04-30
  • 【生效日期】199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川府发〔1999〕28号)

为促进我省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现有城市能源消费结构,保护城市大气环境,进一步开拓天然气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现就加强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规划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凡有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各级政府必须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协调处理好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四川省天然气利用规划》,并将其纳入我省“十五”能源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按有关建设程序申报审批后纳入全省天然气利用规划,同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建设规划。天然气产输单位,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提供规划所必须的气源供给保障资料。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划并预留供气设施场地和输气管线走廊。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天然气利用规划》的有关规则,避免重复建设或因规划不合理和不按规划乱建设等造成无谓的浪费和损失。各地、各部门新建、扩建的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气资源配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7〕54号)的精神和基本建设程序,由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上报省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无论是新建或扩建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省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方能开工建设。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
(一)凡纳入国家和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均作为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城市公用设施用地优惠,规划、国土等部门应规划好管网建设用地,保障用地指标,并用划拨方式提供。对划拨建设用地需缴纳的各项规划规费实行免交的优惠政策;不能免交的,按低限交纳。
(三)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覆盖面宽,涉及的问题较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天然气管线需穿越铁路、公路、水利、通讯、建筑物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提供方便、合理收费。凡属地方收费,一律免征。属国家规定不能免征的,由管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未造成损失的,不得无理索取赔偿,阻碍管网建设。
(四)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涉及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安置拆迁单位、个人的,由管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涉及青苗和林、竹、木砍伐赔偿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享受3年以上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免收供电站贴费和水、电等扩容及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设施,包括长输管网的保护工作。

三、逐步推进城市天然气利用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城市天然气市场
(一)鼓励具备城市天然气经营从业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实体进入城市用气市场。新成立的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现有的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尚未成熟,目前不宜进行股份制改革的,也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公司化和商业化运营。
(二)城市天然气利用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费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要对工程的全过程负责,确保工程所采购的设备器材质量的安全可靠,坚持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三)城市天然气利用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管网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可为企业自筹、地方自筹、申请银行贷款、申请贴息债券、国家或省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燃气配套费、用于环保方面的资金或其他符合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资金,包括引进省外或境外资金。
(四)发展城市天然气利用事业,要实行自觉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发展城市天然气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广大群众广泛了解并支持城市天然气利用事业,促进城市天然气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禁止燃煤;天然气供应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做好市场开拓和市场营销工作,强化优质服务,按照“控制成本,降低价格,开拓市场,调整结构,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指导思想,建立完善、公开、公平的城市用气市场营销体系。

四、加强城市天然气利用价格管理
(一)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天然气价格,坚决取缔在天然气生产、输送、储存、供应、用气等环节上未经有权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种违规加价及不合理收费和摊派。
(二)停止执行超用气加价,取消限量消费等不利于天然气促销的各项规定;燃气配套费严格在规定标准内收取。
(三)通过取缔违规加价,开拓市场,降低成本,为城市用气价格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的还本付息留出空间。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气价格管理权限,报经有权物价管理部门审批,解决城市用气配套管网建设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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