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1998〕82号1998年9月17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空军部队因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而安排的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提前1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有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接收,1999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2月10日。转业志愿兵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各军兵种大单位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1999年1月5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1999年4月1日。
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各地予以接收。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具体实施办法和生活待遇等问题以及各项要求按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士兵退出现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发电〔1998〕17号)执行。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各地一律不予接收,特殊情况的需报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要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
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开始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政府机构精简、企业职工下岗给退伍安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由于部队有撤销、合并、改编等精简任务。使部分服现役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需提前退出现役,而且接收时间早与往年,接收数量多于往年,客观上造成了待分配期间过长,因此,今年对退役士兵加强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以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建设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着眼于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增强大局观念、树立以国家利益为重的思想教育作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明确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光明前景,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组织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坚定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安置;珍惜当兵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顺利度过待分配时期,愉快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由于落实党中央关于裁减军队员额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部队精简单位的退役士兵将于9月份离队,接收安置任务艰巨。在政府机构面临改革、企业职工下岗较多的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妥善安置好这批退役士兵,对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安置法规、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对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对部分精简单位9月份离队的退伍义务兵,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按时接收,将安置任务纳入1999年计划。对9月份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有条件的地市县也可在今年边接收边安置。各级政府要相应安排资金,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必要的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去做,要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
今年,我省遭受超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在我省抗洪救灾中做出了卓越贡献。全省上下掀起了空前的拥军热潮。各级政府、各系统、各部门、各接收单位要把对人民子弟兵的感情变为实际行动,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保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为加强宏观调控,解决部分“三权”在上单位安置难的矛盾,今年继续对我省部分中省直单位实行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再重复下达安置计划。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但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还要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强化指令性分配手段、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围;要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有条件的,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可试行安置任务部分有偿转移。对中、省直单位因特殊需要以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粮食部门予以落户口和粮食关系。对在抗洪救灾中立功受奖和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工作。各地要加大对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力度,克服困难,确保伤、病、残退役士兵及时妥善安置到位。
要加强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进一步推动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继续完善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职能,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对以退伍军人为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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