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16号2001年4月1日)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的意见
(省经贸委 2001年2月)
为了积极推进流通领域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促进流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流通服务生产、服务生活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合商贸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取向,以资产重组为核心,以企业改组为重点,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贸易、物资、供销社和粮食工贸企业(含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全面放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使企业转变为个体、私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放开搞活国合商贸企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采取兼并联合、分离重组、租赁出售、股份制和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多法并举、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和国家税款的原则;坚持保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严格审计,规范动作,注重实效,搞好分类指导的原则。企业改组方案必须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意见,并报当地国合商贸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改组企业必须做好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审计验资和评估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联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对企业长期积累的潜亏、资产损失和呆坏帐,通过清产核资报同级财政或同级联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政策予以冲减。
对贸易、物资、供销社会业在历史上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已由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确认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改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土地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并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以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处置,作为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投入改组后企业。改组前企业资不抵债的,可将划拨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评估作价计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企业债务;改组前企业将划拨国有土地作价冲抵债务后仍有负债的,改组后新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改变用途进行开发,将土地资产变现,以继续冲减老企业债务。对整体购买或兼并资债相当的企业,并接受或安置原企业职工的,购买或兼并方可享受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按照合法程序进入市场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交易,在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联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资产整体出售或股权整体转让时,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的前提下,凡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30%;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3年付清,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出售价格的30%。在此基础上首期付款每多付10%的部分,给予3%的优惠。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自行处置该项资产,如确需处置,则必须经出售方同意。
五、简化手续,减少收费。
(一)企业改组过程中内部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置换原企业资产,涉及产权交易的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承受方可免交应缴纳的税费。
(二)企业改组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三)企业改组前已办理相关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组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中涉及的契税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平衡安排,全部用于困难企业改组费用的补贴。
(四)改组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六、妥善安置改组企业职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将国有(社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意见,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接受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监督。
(一)改组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录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各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按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应在三年时间内分批还本付息,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在企业中持有的股份。
(四)企业改组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对破产企业,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原个人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将其帐户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托管或全额退还本人。对内退职工原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托管,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并退还。
(五)改组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改组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者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改组企业职工安置的未尽事宜,按照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政发〔2000〕66号文)执行。
七、企业改组前的离退休人员,在已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社会有关机构进行的管理。没有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程度较低的地区,在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之前,暂由改组后的企业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把提前退休审批关。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职工和企业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离退休人员未来一定时间的医疗费用可以从资产中划出,以上年度离休、退休人员社会人均医疗费为标准,暂以五年时间为限,由改组企业按离休、退休人员标准分别计算,从资产中扣除,留给改组后的新企业。资产扣除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由改组后的新企业按现行规定予以报销,待国家新的医疗制度政策出台再按新政策执行。
八、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出资购买本企业国有(社有)产(股)权。凡职工认购本企业股份超出经济补偿金以外的个人出资部分,可按置换价优惠30%。
九、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改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层,因购买资金不足,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后,可将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或企业有效负债,转为个人负债,通过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社有)产(股)权,取得控股地位。
十、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困难企业的改组。
(一)改组企业难以用资产抵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在采取有效还款保障措施后,可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或营运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用于迅速启动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企业改组时,可将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用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来抵扣负资产和安置职工。
(三)改组企业可将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20%的房屋维修费和职工住房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其资金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改组时,可将企业租用的房地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其置换价值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置换价值的70%用于企业安置职工,30%支付给房地部门。
十一、对以“零资产”、“负资产”改组的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报同级财政部门妥善处理。
十二、改组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组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利润税前弥补。
十三、改组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从改制之年起三年内,同级财政部门可视其所得税上交情况拨给部分补贴资金,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十四、企业改组后,凡国有(社有)资本完全退出的企业,一律按属地管理或挂靠管理的原则,企业的党群等关系转由企业所在地或挂靠单位进行管理。
十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放开搞活国合商贸企业的重要意义,要国合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成立国合商贸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财政、工商、税务、劳动、土管、房产、供水、供电、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企业改革。
省直商贸企业的主管局、社、行办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重点抓好直属企业的改革,同时加强对全行业的改革指导。
各级经贸委(财办、财委、商委)要切实负起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改革的组织服务,加强调研,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改革,改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改组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已出台的政策继续执行。省属企业应享受当地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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