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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88]70号
  • 【发布日期】1988-11-18
  • 【生效日期】1988-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18日皖政〔1988〕7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现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1、化肥、农药、农膜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
2、省内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即:铜陵化工总厂和铜陵磷铵厂的磷肥、磷铵,淮南化肥厂的尿素和硝铵,马钢焦化厂的硫酸铵,以及安庆石化总厂的超产尿素,均由省农资公司统一收购。计划外超产化肥由省农资公司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按省核定的优惠价格收购。
地方小氮肥厂、县以上磷肥厂以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地方小磷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符合质量标准的均由产地的农资分公司和市、县农资公司统一收购,超产部分由工商企业签订合同,按出厂价加百分之十的价格收购。
省内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凡纳入省统一分配计划的(品种附后),由省农资公司或委托产地农资公司统一收购。非统配计划的品种,实行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也可以联销或代销。
3、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含原料)由省计委实行计划管理。农垦、外贸系统自行进口部分,应交省农资公司统一经营,其生产自用部分由专营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工厂集资返还化肥,应交当地专营部门代销。
4、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化肥、农药、农膜,及时支援农业救灾。此项储备任务由省农资公司承担,储备数量由省政府审定,储备资金、利息由省农行和省财政解决。鉴于化肥、农药、农膜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很大,地(市)、县两级专营单位可按销售额提取百分之三的储备风险基金,专户存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供销社和省税务局另行下达,由同级税务部门监督执行。

二、统一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管理
1、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国家分配、省内生产、地方进口和协作进口(包括外贸、农垦进口)的优质化肥、农药中的骨干品种和农膜,全部纳入指令性计划管理。年度生产、收购、分配计划,由省计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专项供应计划由省计委、省供销社下达;调拨计划由省农资公司下达。地、市、县分配计划,由地、市、县计委下达。
2、地产碳铵、小磷肥、小品种农药,每年由地、市、县计委牵头,会同工商部门,进行产需计划衔接。自用有余的,先由上一级农资部门在省内组织平衡调剂。少量与省外协作的,需报省计委批准,由省农资公司签发外运证。
3、实行专营后,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保证计划的实现,不得自销;专营部门对计划和合同订购的合格产品,必须及时收购,不得拒收或拖延收购。违者,以违反 经济合同法予以制裁。

三、对主要品种实行统一综合价
1、大、中型化肥厂生产、国家计划分配和进口的化肥,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出厂价、进口价和计划外同品种的进价,制定全省统一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下达各地执行。用于粮、棉挂钩的专项优质化肥和奖售化肥,亦执行省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2、地产小化肥出厂价,由省物价部门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片核定,一般可在平均成本的基础上加百分之十的利润。销售价格以地、市、县为单位,制定统一综合价,向农民公布。
3、省内生产纳入省分配计划的农药,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出厂价。农药的销售价格(包括省内生产和外购),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综合价。省内生产的其他品种农药,出厂价和销售价(包括省外采购品种),由地、市、县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4、农膜(包括国家调拨、省内自产、外汇进口、外协串换等)统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出厂价,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综合销售价。
5、物价部门每年应根据季节变化和供求情况,对化肥、农药、农膜的出厂价和销售价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进一步整顿农资市场秩序
1、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以工商部门为主,物价、税务、银行、公安、生产、供销部门参加的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在今年内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
目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非专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停止营业,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其库存,经检验质量合格的,按出厂价移交专营单位;质量略低于标准的,削价交专营单位处理;质量低劣的,就地销毁。非专营单位和个人今后如再经营上述商品,所得价款应予没收。
2、县以下基层农技推广单位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或基层供销社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要执行与当地基层供销社统一的销售价格,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或倒买倒卖。有些小品种农药,基层供销社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
3、生产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的出厂责任制,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要赔偿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且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1、供销合作社肩负化肥、农药、农膜专营重任,必须让农民从专营中受益。在化肥、农药、农膜供应中,不准以权谋私,搞内部私分;不准以私人名义搞批供;不准“开后门”,优亲厚友;不准乱收费、乱涨价;不准搭配商品;不准截留、挪用粮棉挂钩等奖售专项肥;不准短斤少两,损害农民利益;不准经营假冒、劣质产品坑害农民;不准供销社内部其他部门经营;不准巧立名目搞不正之风。要及时做好供应,不误农时。基层供销社分配供应计划和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社员代表、农民群众的监督。省供销合作社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制裁。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2、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顾全大局,履行合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计划、物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为加强对专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委牵头,经委、农业、农行、供销、外经贸、轻工、化工、物价、石化等部门参加,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收购、进口、供应中的问题。各地也可成立相应的组织。
4、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宏观控制,配套安排好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物资、石化、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物资、能源的供应工作,帮助生产企业解决困难。银行对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专营所需的资金应努力保证供应。
省政府过去所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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