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 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
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33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体改委、科委、商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现对市人民政府以津政发〔1996〕63号文批转的《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大型企业集团为:工业企业,要符合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规模标准。非工业企业,其核心企业(或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额、营业额、施工产值要在15亿元以上。符合以上标准的大型企业集团,需经本市大型企业集团审批部门审批。对于销售额、营业额、施工产值达到上述标准50%以上,近两年总资产扩张速度均超过20%,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10%,产品有市场、在行业中有代表性、有发展潜力的工业和非工业企业集团,经市大型企业集团审批部门特批,也可以进入大型企业集团行列。
二、大型企业集团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国家参股或集体、个体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组建。除特别重要、基础性和公益性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采取控股形式外,对其他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可以参股,也可不参股。
三、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优先纳入国家计划。
四、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兼并时,被兼并方原按规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带入兼并方继续享受。企业之间实行有偿兼并的,对于资金暂有困难的兼并方,经投资主体或出资者同意,可延期三至五年支付兼并应付资金。
五、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为安置下岗人员、减轻负债等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所得收入,一次性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1997年底之前被兼并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允许兼并企业作出补缴计划,五年内均衡上缴,在计划补缴税款期间,不缴纳滞纳金。被兼并方原累计亏损额,可由兼并方自兼并当年起五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抵补。
六、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实施兼并时,被兼并企业历史遗留的呆帐、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按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资本金的顺序进行核销。被兼并的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核销历史遗留的呆帐、坏帐时,必须经财税、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中未取得合法凭证但已作核销的债权,应由兼并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在备查帐中单独反映。其收回上述债权后,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七、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被兼并方产权转让的纯收入,由被兼并方原产权所有者收取,专户存储,用于资本再投入。
八、大型企业集团内尚无上市股份公司的(包括海外上市公司),优先安排一个子公司上市。
九、市各有关部门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对大型企业集团可优先安排,并帮助其落实信贷资金,争取优惠贷款利率。
十、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向境外投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集团落实各项审批手续。
十一、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在中试期间实现的利润,经财税部门审查同意,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十二、大型企业集团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根据实际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十三、大型企业集团自批准组建后的次月起,对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或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给予适当返还,返还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按24%掌握,返还部分全部作为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
十四、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及大型企业集团内所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收费,属于政府、司法行为的只收成本费,取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各种证照时的咨询收费,企业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属于中介服务行为的,由市物价部门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的原则重新制订收费标准(并限定最高收费额)。
十五、大型企业集团内的改制企业(合资与上市企业除外)使用土地,可以选择有偿出让、国家入股或租赁方式,国有独资企业还可以选择行政划拨方式。凡实行有偿出让方式的,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缴纳出让金。凡实行土地租赁方式的,两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内按20%收取租金。凡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的,需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十六、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
十七、取消企业行政级别,逐步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制度,以资产关系取代行政隶属关系。
十八、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产生。
十九、逐步将大型企业集团中的社会职能移交给社会或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
二十、市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一、本意见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违背的,以本意见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