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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法制复字[1994]21号
  • 【发布日期】1994-12-26
  • 【生效日期】1994-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政法制复字[1994]21号)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法制局最近召开的全国法制局长会议精神,现对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若干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单位的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工作必须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处理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与人民法院协调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5)调查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处理行政赔偿请求的具体程序,暂按《行政复议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各法制机构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决纠正乱执法和滥施处罚的行为。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需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且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各单位必须抓紧时间对正在查处的案件进行清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立即纠正。

五、明年1月1日以后,对经过审核认定确须赔偿的,其经费支出,暂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颁布后,按规定执行。

六、各法制机构应对本地区、本系统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明年初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七、各法制机构应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将贯彻通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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