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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限制生产和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3
  • 【发布文号】鲁环发[2000]332号
  • 【发布日期】2000-09-26
  • 【生效日期】2000-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限制生产和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限制生产和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

(鲁环发〔2000〕33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地表水和海洋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我省限制生产和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作出如下通知:

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全省重点流域和沿海地区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无磷洗涤用品;其他地区(临沂、聊城、德州)从2001年3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重点流域指小清河流域、南四湖和东平湖流域。

二、本通知所称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1.1%的洗涤用品,包括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工业用洗涤剂等。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有“无磷”字样。

三、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限制含磷洗涤用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企业发展、生产无磷洗涤用品,对技术成熟的发展无磷洗涤用品的投资项目应优先立项。现有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应尽快转为发展无磷洗涤用品,满足市场需求。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洗涤用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期停止销售或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并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各市可根据通知,制定当地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场销售的洗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无磷洗涤用品的销售和使用。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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