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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6]129号
  • 【发布日期】1986-10-08
  • 【生效日期】1986-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

(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8日桂政发〔1986〕129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在建立乡政权中抓紧建立乡财政的报告〔桂政发〔1984〕176号〕以后,各地在建立乡(镇)政权的同时,大多数也抓了乡(镇)财政的建立。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乡(镇)财政的建立,对巩固基层政权建设,调动乡(镇)理财和加强收支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搞活农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并积累了不少理财经验,解决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办乡(镇)级财政,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充实完善。
建立乡(镇)财政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善工作。凡有条件而尚未建立乡(镇)财政的地方,要在今年内抓紧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乡(镇)财政所,要抓紧配齐人员,以利工作的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财政的管理原则
1、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2、在预算管理上,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3、乡(镇)财政工作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开辟财源,为振兴乡(镇)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二、乡(镇)财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财经纪律。
2、负责组织和管理划归乡(镇)的国家预算内、预算外的各项收入,做好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收和入库结报工作,完成上级分配的财政收入任务。
3、管好用好划归乡(镇)管理的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加强各项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项资金使用效益。
4、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乡(镇)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5、做好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支持乡(镇)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6、对乡(镇)各项经济活动和行政事业财务工作实行财政监督,开展财务检查。
7、执行国家预、决算制度,按期编制预、决算、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8、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有在财政、财务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
1、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个部分组成。国家预算内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城镇、农村工商税是完全划归乡(镇)财政还是与市、县按比例分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预算外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收入部分,包括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和乡(镇)政府按规定的公共事业统筹资金等。
2、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费,文教科学、卫生、农、林、水以及其他部分的事业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和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外部分和乡(镇)自筹资金部分,要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由乡(镇)政府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准另立小钱柜。
3、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要分别记帐和核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编造报表,作出报告。

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2、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收大于支,定额上解,支大于收,定额补助,超收另定分成比例。
3、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下补,结余留用。
除上述形式外,各地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目的是调动乡级财政生财、聚财、节约用财的积极性。具体采用哪种管理形式,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基层财政干部条件和领导力量确定。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可实行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

五、乡(镇)不设一级国库。乡(镇)财政预算收支缴、拨款业务,由农业银行营业所代办。各项上解收入,按旬(或五天)划解县支库,当月收入,月终全部划解县支库,不得截留坐支。
为了便于乡(镇)财政总会计按资金性质分别进行核算,乡(镇)财政所可以在当地银行营业所开设“预算资金存款”、“预算外资金存款”和“自筹资金存款”三个帐户,分别核算。

六、乡(镇)财政要设立财政所,负责乡(镇)级财政的管理工作。
乡(镇)财政所既是国家财政部门的基层组织,又是乡(镇)政权的职能机构,受上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乡(镇)财政所的人员编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76号文件通知要求,由市、县根据乡(镇)规模、经济事业发展状况、业务繁简程度确定。所需人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快配齐。农业税征收旺季征管力量不足的,经县批准可从社会上聘请临时助征员。乡(镇)财政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动。
乡(镇)财政所要根据业务范围和人员状况,进行合理分工。同时,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定期评比,表彰先进,以推动乡(镇)财政工作的开展。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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