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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39号
  • 【发布日期】2004-05-28
  • 【生效日期】2004-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城乡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又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加强对收费的社会监督。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收费公示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收费公示方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所需经费。各单位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制作公示设施(公示牌、栏、价目表、价目册或电子触摸屏、灯箱等),做到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换内容。
四、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按时公示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公示或者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要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价格和收费举报工作。针对收费政策透明度提高后,收费举报可能增多的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的力量,保证“12358”价格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的开通,及时受理、核实、查处投诉的违法案件,以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收费公示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成果,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委制定了《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见附件1),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该《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容、方式、步骤、目标和要求,认真清理各项收费,认真开展公示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收费公示办公室。
八、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监委
(二○○四年五月九日)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制定《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公示的范围,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公示的方式,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一条街灯箱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价目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面向社会开设的互联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取范围或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栏要标示“××市(或县、区)物价局监制”字样。
五、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审核单位。市及以下收费单位公示栏的监制、审核,一般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和省属收费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六、公示栏的制作,由公示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栏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
七、收费公示后,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并加强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
八、公示的步骤。公示采取分阶段逐步推开。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收费公示做好充分准备,并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8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合法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各收费单位要自查自纠,对各自的收费逐条逐项进行清理,凡不合法的收费,要一律取消或纠正,确保公示内容与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三阶段,公示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各地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或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最后全面推开。各收费单位要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公示内容,按时按规定全面完成公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12月1日后,各市收费公示领导机构要对本地的公示工作组织检查、验收,省收费公示办公室对各地的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未按规定完成公示的限期整改。
九、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2004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工作。从2005年1月1日起,没有公示的收费单位,一律不准收费。
十一、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按阶段(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上报省收费公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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