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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5-03
  • 【生效日期】1992-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

(1992年5月3日吉政发〔1992〕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体改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要求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

省政府:
一九九0年,国务院以55号和56号令相继颁布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令”)。“两令”颁布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进行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辽源市、延吉市、珲春市、公主岭市等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突破口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初步体现,为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积累了资金,为地方政府开辟了新的财源;二是减少了土地的闲置、浪费和滥用现象,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利用;三是土地的公有观念和有偿使用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但是,也应看到,我省贯彻实施“两令”的工作还很不平衡,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两令”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全省贯彻实施“两令”的配套法规工作滞后,致使已经开始实施“两令”的地方,无配套法规作保证,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仍有发生;三是尚未实施“两令”的地方,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借买卖房屋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房地产开发暗取土地级差收益的现象还屡禁不止。为加快我省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跟上全国的形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两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两令”的核心问题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这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对外开放,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土地是公有制,但长期以来,土地公有这个概念在经济上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无偿占有和使用土地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国家大量的土地被不合理占用,资产流失,严重影响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既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用“两令”的精神统一我们的思想,站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高度,努力提高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两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突破口,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的要求,从今年起,要在全省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展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据调查,目前的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出租房屋间接出租土地;二是买卖房屋间接买卖土地;三是直接出租土地;四是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直接进行联营;五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上述问题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两令”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切实抓好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应当首先抓好申报登记工作。凡是已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各地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凡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业务。在组织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同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两令”颁布后发生的,一律补办出让手续,缴纳也让金;(2)《 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两令”颁布前发生的,应交纳土地管理费。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事宜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3)《 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发生的,也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视情况补交管理费。今后,凡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已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经土地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三、加强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轨道
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基础上,今年各市(地、州)要在所在城市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逐步建立正常的运行机制,把土地交易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为深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各县(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依法负责统一征地、统一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以及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有关手续。各机关、团体、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国营工矿、农林、铁路等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转让增值费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转让增值费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出让、转让业务费后,应按省财政厅〔90〕15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及时上缴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制订贯彻实施“两令”的配套法规和具体政策
国家的《 宪法》、《 土地管理法》的国务院的“两令”的我们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实施过程中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具体政策作保让。因此,应当尽快制订贯彻实施“两令”的配套法规和具体政策。在省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出台前,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两令”总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出贯彻实施“两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加强宣传,大造舆论,形成共识
贯彻实施“两令”,搞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大造舆论,才能形成社会共识,在宣传内容上要重点宣传国务院的“两令”和国发〔1992〕12号文件,在宣传对象上,既要向用地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又要向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宣传。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讲清改革的必要性。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取得各级领导的重视、有关部门的配合及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六、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牵涉到全社会。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财政、物价、法制、体改、城建等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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