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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市
  • 【发布单位】81909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8-09
  • 【生效日期】1986-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市

关于市

(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

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和有关条款,制订如下规定。

二、为贯彻实行“实施办法”,市(地、州)、厅局应建立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奖励、统计分析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申报工作。

三、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条件,有关评审范围和标准,必须是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业科技水平最高,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有关评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州)、厅局制订。

四、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及评审组织形式,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最高奖金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有关荣誉奖的形式和奖励等级的划分,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六、市(地、州)、厅局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金来源按“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支付。

七、获奖项目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受奖。

八、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规定,应允许其申报奖励。

九、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办法、奖励机构和授奖情况,应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原有的市(地、州)厅局科技成果奖统改为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一、本规定(试行)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施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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