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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7]111号
  • 【发布日期】1987-06-12
  • 【生效日期】1987-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12日津政办发〔198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近几年市、区和新辟区的配套公建房屋也不断增加。由于这类房屋有的产权不落实,使用单位自行管理,既不交租,也不维修;应交付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也未办理移交手续,造成部分配套公建房屋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甚至有的私自转租、转点。为了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辟住宅区配套网点统一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83〕157号)精神,现作以下几项规定:

一、凡属市、区按规定收取配套费修建的配套公建房屋,不论是单位联建或开发公司统一建的,一律由房管部门统一接管,纳入公房管理。接管手续按市建委(82)建城470号文件办理。

二、凡属单位自建或联建的住宅房屋的底层公建房屋,其中用配套费建的,由房管部门接管;属于单位自行投资的底层公建房屋,如将住宅房屋交由房管部门的,其底层公建房屋应一并交由房管部门接管;如单位住宅房屋自行管理的,其底层公建房屋亦由单位自行管理。

三、属于专业性强的公建房屋,应按津政发〔1983〕1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房屋接管后,一律从使用之日起收租。属于新辟住宅区的商业网点,按津政发〔1983〕157号文中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凡尚未由房管部门接管的新建配套公建房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统一由房管部门接管。各区配套办公室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六、对市内近年来已经竣工并开始使用,但尚未接管或没有按规定交租的公建房屋,由市房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该接管的要及时接管,该收租的要按规定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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