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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6-06
  • 【生效日期】1995-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的补充通知

(1995年6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有利于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和照顾解决夫妻分居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的通知》(深府〔1995〕74号)精神,有效地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调整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具有博士学位、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行政级别在正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经批准迁入我市居住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及随军家属(即配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夫妻一方于1995年3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口且双方于1995年3月31日以前结婚,为解决夫妻分居迁入我市的配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而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但双方于1995年4月1日以后结婚以及1995年4月1日以后调入我市的,为解决夫妻分居迁入的配偶则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配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三、经批准的购买商品楼宇入户业主及其家属(只限过去市政府批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数额),按每人一次性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一万元人民币。

四、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凡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均按深府〔1995〕74号和深府〔1990〕30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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