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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5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之前,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此期间统一审议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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