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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省属独立科学研究单位扩大自主权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3-10
  • 【生效日期】1981-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省属独立科学研究单位扩大自主权试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独立科学研究单位扩大自主权试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改进省属研究单位的管理,按照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调动科研单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出成果、出人才,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扩大研究所自主权的有关规定和兄弟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扩大自主权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属各独立研究单位,均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扩大自主权:
1.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明确,有较健全的领导班子和科研管理制度,建立起了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力量和必要的试验设备。
3.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进行经济核算的基本条件。

二、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按照现行的人事管理和招工制度,研究单位可以:
1.在批准的劳动计划内,接收分配专业对口的研究生、大学生和经考核择优录用科研辅助人员、实验工人。
2.在研究和试制工作需要临时性、季节性临时工时,可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决定选雇临时工。
3.任免本单位研究室副主任和副主任以下(或相当职务)科技和行政人员的职务;按规定权限考核、晋升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
4.直接接受外单位聘请或派人外出进修和短期工作,也可聘请外单位有关科研人员来本单位短期工作。
5.接受分配适宜在本科研单位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需要调动研究单位的科技人员时,要事先征得研究单位的同意。
6.有权拒绝行政部门借调科技人员去搞其他非业务性工作。

三、计划管理的自主权


各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自拟研究课题;也可以直接承担外单位提出的试验试制项目和检验、分析、测试、化验、计算、设计等技术服务。承接这种业务,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按比例分享成果受益单位的部分经济利益。

四、经济收入和经济管理自主权


各科研单位在坚持专业研究方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挖掘潜力,增收创汇,组织经济收入。但要注意防止偏离科研方向,影响正常科研任务,以及单纯为增加收入而搞收入的倾向。

(一)收入范围:
1.出售试制的新产品或中间试验产品的收入;
2.完成科研任务过程中培育或研制成功的动植物良种和土、特产品的转售作价等收入;
3.成果转让和完成委托单位进行专项研究的收入;
4.科技服务,如分析、测试、计量、计算、设计、复印、照相、制图、翻译等项收入;
5.为外单位培训技术人员、接纳实习人员的收入;
6.由单位组织、编写的科技专著出版物的收入;
7.实行经济核算的附属车间、工厂上交的纯收入;
8.未实行经济核算的附属车间、农场、林场、牧场等出售产品的收入。
上述各项收入,应扣除相应的开支(水、电、气、原材料、燃料消耗、运输、外协加工和直接人工工资等费用),只算其净收入部分。
科研试制,生产和技术服务项目都要进行经济核算,逐步订出工时定额、原材料消耗指标。出售研制产品、技术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要从有利于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出发,合理订价,收费标准要报经各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研究单位要加强本身的物资管理,尽量清仓利库,压缩库存,处理积压。处理积压物资回收的资金,可以转作本单位添置或更新必需的设备,但不得算作收入。

(二)收入分成办法:
1.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全部留本单位使用;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超过五万元的部分,百分之六十留所,百分之四十上交主管部门;年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百分之四十留所,百分之六十上交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从科研单位上交的收入中,交财政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留主管部门作为发展本行业科学事业之用,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或其它事业开支。
3.主管部门应交财政的百分之五十,其绝对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不上交财政,留主管部门作为调剂科技事业费之用。
4.研究单位创造的外汇收入,优先用于研究单位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稀缺的零配件等。
5.各研究单位组织的收入,不得冲抵各该单位的正常事业支出指标。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因研究单位组织收入而减少对研究单位科学事业费的拨款;不得平调研究单位的自筹资金。
6.研究单位的试验收入,根据工商税条例(草案)有关条款规定,免征或减征工商税。

(三)收入留成和支出结余的分配使用:
研究单位的收入留成和支出结余(不包括设备购置和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剩余资金);主要用作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是:
1.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自拟研究课题、购置或更新科研仪器和充实科学实验手段等项开支;增拨试验工厂、试验农场的周转资金,以及弥补经常费用不足。其提取额应占收入留成和支出结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设施。
3.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当年发给职工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的一个月平均工资。各研究单位,要逐步建立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奖励标准、制度。对职工奖励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避免平均主义。未完成科研和收入计划以及事业费超过年度支出予算指标的不能提奖。

(四)管理与审批:
扩大了财权的研究单位,一定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1.研究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概算和开支决算,应按年度报主管部门、同级科委和财政局审核,并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作出报告。
2.组织的收入要单设帐户、单独核算,按财务制度入帐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3.要坚持勤俭办科研。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实行民主理财。动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费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事业计划和研究任务。
4.科研单位购置单价两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超过两万元的零星土建项目,以及奖金实施方案,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

五、本办法的试行和修订

1.本试行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试行本办法的单位,应提出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委批准。
3.本试行办法,在试行中如需修改,由省科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有关局提出修改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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