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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4]3号
  • 【发布日期】1994-01-10
  • 【生效日期】1994-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1994〕3号1994年1月1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前几年,我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工作运转正常,但近期以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收缴率下降幅度较大,直接影响离退休费用的按时发放,危及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影响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条件,现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从今年开始,省政府把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收缴率列入考核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作为年终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政府要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列入企业承包合同。企业完不成上缴社会保险费任务的,经营者和厂级领导不得享受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承包奖金及奖励工资。实行承包的企业,从明年开始,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社会保险基金列入承包基数,保证上缴。

三、根据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33号),实行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担缴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要联合印制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委托书,并套印“见单付款”印章。各专业银行要把扣缴社会保险基金列入扣缴项目,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出的“见单付款”委托书,优先从企业帐户划转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付款单位对此款项的收取不得办理反托收,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代扣的款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

四、社会保险属于国家法定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缴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企业的帐目报表,对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补缴少缴部分。拒不履行的,由劳动厅、审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调查,监督其按规定缴纳。不执行审计结果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五、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记载制度,增强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意识。全省统一按照劳动部印制的《手册》,按月记载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退休条件时凭《手册》换发省里统一印制的《职工退休养老证》,并根据《手册》记载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和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视为职工缴费年限,即不作为计算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

六、各级政府不准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确有困难,连在职职工基本工资也不能保证的,经上一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基金。

七、严格把好职工退休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一律不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未经省政府同意,各级政府不得擅自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八、社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准动用基金经商办企业,不准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违反规定的,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每年一月份,省劳动厅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团,分赴各地检查基金的收缴、拔付和管理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为我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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