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 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
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通知
(浙政〔199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度开始,建立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建立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就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粮食工作要做到“三个稳定”(稳定面积、稳定产量、稳定库存)、“两个平衡”(总量平衡、地区平衡)和“一个责任制”(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对粮食产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调控。
省主要根据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需要和粮食市场的供求情况,下达全省的粮食生产、收购和调拨计划,制定粮食产销政策,部署重大粮食增产措施,运用省级储备粮和省掌握的粮源实施对全省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负责粮食的进出口和省际大宗粮食的调节,帮助部分重点缺粮地区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各市、县要根据保总量、保定购、保调拨、保供给的要求,安排好当地的粮食生产、收购、调拨、供应、储备和库存,实行市、县长负责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粮食产销计划和当地的粮食总量平衡。
建立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是省委、省政府为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供给
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将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稳定人心,有利于保障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扎扎实实地搞好粮食工作的分级负责责任制。
二、1995年粮食产销计划
1、粮食生产。根据全省粮食基本自给的要求,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全省粮食播种面积计划4300万亩,其中早稻1300万亩。粮食总产量计划150亿公斤。各市、县要把省下达的粮食生产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乡村和农户,确保如数落实,不得层层打折扣。要恢复和提高粮田的复种指数,稳定三熟,控制两熟,消灭抛荒。对完不成粮食播种面积计划和造成季节性抛荒甚至全年抛荒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大力推广优质高产良种和适用技术,特别要积极推广节工、节本、高产、高效的农业轻型技术,努力提高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
2、粮食定购。为保证军粮和城乡居民基本口粮的需要,全省粮食定购计划19亿公斤,其中农业税征收现粮4亿公斤。定购计划作为国家的任务、农民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户。各地在落实任务时,应根据当地的土地、人口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防止挂空。为争取全年粮食工作的主动,早稻一般应完成全年粮食定购任务的70%以上,鼓励农民一季完成定购任务。完不成全年粮食定购任务的市、县,必须另行组织粮源补足,所需差价款由市、县财政承担。定购粮主要用于军粮、大中专在校学生口粮、城乡居民基本口粮和重点缺粮地区、贫困山区及水库移民地区等必不可少口粮的供应。定购粮的粮权在省政府,基层粮食企业不准即收即卖。
3、粮食调拨。对定购粮,立足全省,统筹安排,确定调拨基数。省对市、县的调拨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以当地定购粮能否保证当地正常供应所需的军粮、大中专在校学生口粮和城乡定量人口基本口粮为标准,划分调出调入市、县。(2)调出市、县的定购粮,除当地正常所需的军粮、大中专在校学生口粮和城乡定量人口基本口粮以及考虑救灾等特殊情况适当留有余地外,其余的作为调出基数。余地按调出数量的10%确定,原农村定销粮大于10%余地的,则原农村定销粮数量作为余地。(3)对当地定购粮不足以解决军粮、大中专在校学生口粮和50%的城乡定量人口基本口粮的,其不足部分作为调入基数。对返销贫困地区、水库移民集中地区农民的口粮,在确定调入基数时给予适当照顾。全省67个市、县(不包括宁波市及所属各县、市)中,调出市、县28个,调出粮食5.5亿公斤;调入市、县19个,调入粮食4.3亿公斤;不调出不调入市、县21个。调出和调入市、县之间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实行对口调拨,调出与调入的差额1.2亿公斤粮食,由省掌握用于省级储备的补库、轮换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4、市场调控。省政府确定的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要按计划如数落实。省级储备粮,用两年时间,从目前的2.5亿公斤增加到4亿公斤。缺粮市、县储备粮,要从目前三个月左右口粮供应量逐步达到六个月的水平。今后,粮食市场波动时,要首先抛售市、县的储备粮,以平抑粮价,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储备粮抛售后,要及时补足,因此而产生的价差由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粮食风险基金要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做到资金到位,专户管理、当年动用、当年补足,以应付粮食的生产和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
三、1995年粮食产销政策
建立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后,按照“谁用粮、谁拿钱”和省财政安排用于粮食资金不减少的原则,确定1995年的粮食产销政策。
1、继续实行定购粮价外加价政策。价外加价标准不变,即每50公斤定购粮3.74元。所需资金,按粮权归属和“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除省掌握的粮食所需的价外加价款继续由省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均由用粮市、县财政承担。调拨粮食的价外加价款,由调入市、县财政在收购之前足额预付给调出市、县财政,不按时到位的作自动放弃调入计划处理。对调入粮食的贫困县和水库移民集中县,价外加价款继续由省财政承担。
2、实行粮肥挂钩政策。每50公斤定购粮(不包括农业税征收现粮)供应标准氮肥16公斤,肥源由省统一安排,省农资公司实行送货制,全省范围内供应价格统一,每吨尿素1450元。具体供应办法,由省供销社、粮食局和物价局另行下达。
3、扶持生产政策。在实行定购粮价外加价、粮肥挂钩政策的同时,省农行继续安排一笔优惠贷款,重点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省里直接收购的400万公斤种子粮列入省粮食定购盘子,市、县收购的种子粮列入当地的粮食定购任务,在定购任务机动指标中统筹解决,并享受定购粮的有关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粮食局另行下达。把推广农业轻型技术纳入吨粮田工程建设重要内容,省里在继续安排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经费的基础上,再增加安排一部分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轻型技术推广经费。今年电价提高后,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31元不变,继续实行保量限价办法。省专项安排粮棉生产优惠价农膜4000吨。
4、粮食调拨政策。(1)定购粮的调拨价格,按国家确定的定购价格加合理费用加适当利润的原则确定。收购费用按每50公斤原粮6元计算,利润按定购价格的3%确定。早籼谷的收购费用以9月为基准,晚籼谷、晚粳谷以12月为基准。提前调拨的,费用标准不变;因调入方的原因推迟调拨的,按每50公斤每月一元的标准加收费用(保管费和利息)。(2)对调出市、县调出的粮食,省里给予每50公斤3元的粮食调拨补助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掌握粮源、改善收购储存设施等。(3)对完不成粮食调出任务的市、县,省财政要扣回预付的价外加价款和相应的差价款,由调入市、县另行组织粮食。对不按计划接收调入粮食的市、县,取消调入计划,今后也不再安排调入。
5、大麦顶抵粮食定购任务的政策继续执行。省政府规定的9个大麦主产市、县,允许大麦顶抵10%的粮食定购任务,大麦的顶抵价比照小麦的定购价格执行,并原则上由市、县通过串换消化,粮食调出市、县当地串换消化有困难的,由省粮食局给予适当帮助。
四、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办法
对省政府下达的全省粮食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和实现粮食总量平衡、确保当地粮食供应、保持粮价基本稳定的责任,各市、县政府必须认真落实,确保完成。要按季进行检查,年终考核结算,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价市、县政府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市、县,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市、县,除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粮食工作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市、县长要负总责,分管副市、县长要具体抓落实。粮食、农业、财政、物价、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为实施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全面完成今年的粮食产销任务而共同努力。
附:1995年度粮食生产、收购和调拨计划(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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