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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 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2]27号
  • 【发布日期】1992-06-05
  • 【生效日期】1992-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 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
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5日吉政发〔1992〕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6号)转发给你们。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经过多年开发,目前省内一些重要矿种可采储量的保证程度降低,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乱采滥挖、损失浪费的现象虽经三年的依法治理整顿已有明显减少,但还远未根本杜绝。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根据国发〔199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综合管理地质矿产工作加四项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支持省地矿局的工作,各有关勘查、矿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矿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矿产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矿产管理职能真正落到实处,并为履行这些管理职能创造条件。

二、加快地质勘查步伐,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全省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方针,按照“保证基础、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部署和布局,保证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三大部类和各矿种、各勘查阶段的协调发展。要重点加强油气勘查和金、银、铜、铅、锌、锑等重要矿产普查,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有重大突破。要积极寻找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煤、铁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为进一步发展我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壮大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增强经济实力做出贡献。同时,要加强农用矿物原料的地质勘查工作。

三、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省财政在原地质勘探费基础上,每年再增拨150万元,并由省计经委和地矿局组织编制地方地质工作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地方地勘费的使用要面向全省地质行业,以努力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各市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各级矿管部门严格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0〕63号)和省地矿局、物价局、财政厅、计经委《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地矿管字〔1991〕第7号)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省部分,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地矿局根据每年收取的额度提出地质勘查计划安排意见,经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下达,省财政厅按计划拨款。
各市县和企事业单位要求安排的、未列入国家和省地勘费计划的地质勘查项目,所需经费由受益市县和企事业单位承但。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县不能全部承担地方地质勘查项目费用的,可以申请用中央地勘费和地方地勘费予以适当补贴。

四、切实减轻地质勘查单位负担
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野外地质工作时,应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占林。必须占用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国有荒山、荒地,不收补偿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占用林地要与林权单位按照《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54号)等有关规定,签订临时占林协议及护林措施。林地占用及砍伐有碍地质工作的林木补偿标准,按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占有林地砍伐树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林资字〔1991〕876号)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探工作,要教育乡,村干部和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地质勘探工作的开展。禁止随意向地勘单位搞社会性摊派和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积极为地质矿产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要关心驻在本地的地勘单位,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一)积极支持地勘行业发展多种经营,允许地勘单位开矿办厂,地勘单位要按照矿区开发的整体规划和《吉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条件,在不影响国营矿山生产建设和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组织富余职工和待业子女到指定的地点开发矿产资源。
(二)地勘单位开拓地质市场所得收入和发展多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征免税问题,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2〕496号)执行。地勘单位组织待业子女兴办的多种经营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继续认真解决地质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从事地质工作满十五年、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野外地质职工的配偶和依靠父母生活的未婚子女,各地质勘查单位可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随队落城镇户口,同时报省计经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省地矿局备案。因地质工作需要在省内调动副处队级领导干部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随队调动时,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协助就近安排适当的工作。
(四)认真解决地质职工子女上学和就业问题。除地勘单位及主管部门依靠自巳的力量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外,各市县政府要把地勘行业职工子女上学和就业纳入地方统筹安置,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可以参加当地企事业单位的招工。

六、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
(一)继续广泛宣传《 矿产资源法》和“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使各级领导和全省人民充分认识我省矿产资源的严峻形势,树立忧患意识和依法办矿意识,增强矿产资开发的全局观念,树立节约和保护资源光荣,损失浪费资源可耻的新风尚。
(二)要把“节流”摆在与“开源”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抓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要改革矿山企业考核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解决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资源损失浪费问题。要认真执行储量核销制度,逐步开展对非正常损失储量的审批。积极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和逐步完善、切实搞好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检,要强化国营矿山“三率”指标的考核,依法查处破坏、损失浪费资源的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各类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三)巩固矿业治理整顿成果,继续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关闭;对违法开采的,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严禁个人采矿。要全面完成采矿登记工作,实行有证开采,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管好矿产品流通环节,堵塞矿产品非法经营渠道,以推动和实现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同时,要逐步把矿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上来,加快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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