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穗府(1988)13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
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内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新建居住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1万~1.5万人。
二、人口规模1.5万~3万人的居住区,除配套居住小区的全部公共建筑项目外,增设药店、服装店、洗染店、副食品店、糖烟酒店、水果店、日杂店、储蓄所和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二十八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每条行政街设一处,街道办事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公安派出所规模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三、住宅组团的公共建筑,按千人指标推算配套面积。
四、旧城改造地区公共建筑的设置,可以参考本表,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广州市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1.5万人规模)
┌─┬─┬─┬─────┬─────┬─┬──────────────┐
│系│序│项│一般规模(│千人指标 │所│ │
│ │ │ │ │(平方米/千│需│ │
│ │ │ │平方米) │人) │数│ 备 注 │
│ │ │ ├──┬──┼──┬──┤量│ │
│ │ │ │建筑│用地│建筑│用地│ │ │
│统│号│目│面积│面积│面积│面积│处│ │
├─┼─┼─┼──┼──┼──┼──┼─┼──────────────┤
│ │ │托│300 │不少│70 │100 │2 │收1-3儿童。以适龄儿童占总│
│ │ │ │ │600 │ │ │ │人口的3.5%,其中50%入│
│教│1 │儿│至 │ │至 │至 │至│托计。共17座位/千人。建筑│
│ │ │ │ │ │ │ │ │面积4-6平方米/座位,用地│
│ │ │所│400 │ │100 │135 │3 │面积6-8平方米/座位(每班│
│ │ │ │ │ │ │ │ │容量25座位)。 │
│ ├─┼─┼──┼──┼──┼──┼─┼──────────────┤
│ │ │幼│1000│1500│145 │190 │1 │收3-6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总人口的4%,其中60%入托│
│ │2 │儿│ 至 │ 至 │ 至 │ 至 │至│计。共24座位/千人。建筑面│
│ │ │ │ │ │ │ │ │积6-8平方米/座位。用地面│
│ │ │园│1450│2000│190 │240 │2 │积8-10平方米/座位(每班│
│ │ │ │ │ │ │ │ │容量30座位)。 │
│ ├─┼─┼──┼──┼──┼──┼─┼──────────────┤
│ │ │小│3200│6500│240 │480 │ │8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3.│
│ │ │ │ │ │ │ │1 │0-3.5平方米/座位,用地│
│ │3 │ │ 至 │ 至 │ 至 │至 │ │面积6-8平方米/座位,学校│
│ │ │学│ │ │ │ │ │规模约24班,每班容量45座│
│ │ │ │3800│8500│280 │640 │ │位,要求校内设60米直跑道。│
│育├─┼─┼──┼──┼──┼──┼─┼──────────────┤
│ │ │中│6000│120 │315 │700 │二│7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4.│
│ │ │ │ │00 │ │ │分│5-5.0平方米/座位,用地│
│ │4 │ │ 至 │至 │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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