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122号1999年8月23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步骤。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高效廉洁、勤政务实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实施好这部法律,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陕政发〔1999〕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 行政复议法,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行政复议法,克服“怕麻烦”、“怕暴露出问题影响政绩”、“怕追究责任”等不正确的认识,为全面、正确贯彻 行政复议法打好思想基础。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市政府法制局要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不仅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而且还要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市政府法制局、市司法局、普法办要密切配合,把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作为今年后几个月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纳入依法治市活动。组织社会各方力量,通过标语、墙报、座谈、报告、广播、电视、报刊、文艺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 行政复议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今年9月积极开展 行政复议法宣传月活动,市政府法制局要做好宣传活动的组织准备,市电台、电视台、西安日报、西安晚报等新闻单位要集中时间,开辟专栏,宣传普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为了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知另外发文),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做好实施工作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与 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并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使各级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到行政复议的全面监督。 行政复议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将呈大量上升趋势。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务必抓紧做好 行政复议法施行的各项工作,并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为了保证全面、及时、顺利地开展行政复议活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总结实施 行政复议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市政府法制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规范相应的程序,抓紧制定处理区、县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的有关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等,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市政府法制局要加强对我市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工作的指导,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 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应用问题,应主动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市政府法制局及各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布置,具体组织、承办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没有受理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 行政复议法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都要求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落实和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因此,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依法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办公接待场所、车辆、设备及其它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给予保障。
五、充实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为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承担行政复议任务,并具有七项工作职责。
目前,我市一些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还没有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为不影响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工作,一些一时难以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同时,应明确区县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办公室(综合处)暂时代行法制工作机构职责,确定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不得以没有机构为借口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影响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还特别强调“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机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省政府《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时要按此精神,予以落实,以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落到实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和本通知中出现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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