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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3-16
  • 【生效日期】1991-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16日鲁政发〔199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0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七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外贸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九九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3.2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5倍多,年递增率为42.8%。机电产品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高机电产品水平、开拓国际机电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五”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时期。以取消出口补贴、建立自负盈亏机制为内容的外贸体制改革,对机电产品出口既增加了动力,又加大了压力;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的经济衰退,使机电产品出口困难与机遇并存。为使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在“八五”期间有一个新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资金上扶持机电产品出口
(一)机电产品出口结汇后上缴地方政府5%的外汇额度,省计委在省级留成外汇中要单列户头,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具体项目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提出,省计委审查安排。
(二)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用于调整出口机电产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安排。
(三)为加速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除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安排的专项贴息贷款外,由省统一安排的机电产品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其贷款不少于当年全省技改贷款额的10%。还款有困难需延长还款期限的,银行给予展期。
(四)银行对实行代理制、联营制或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出口所需流动资金方面,应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
(五)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按创汇额30%的比例,优先有偿为出口供货企业进口料件和提供急需的技术引进用汇,其余留成外汇可用于进口符合国家规定的物资,调剂所得人民币用于出口补亏。

二、增强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贸自主权
(一)由省机电办和省经贸委、省外贸局继续选定一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由省外贸局报经贸部批准,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二)对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在确保完成上缴任务的前提下,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有关市地,选定少数企业进行外向型经营试点,亦可划出一个车间或分厂,引入“三资”企业的管理机制,进行“一厂两制”试点。
(三)对量大面广的出口产品,以外贸公司为龙头,组建一批贸工结合、紧密型的经济实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打入国际市场。

三、简化出国推销服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
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权企业和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国推销服务人员办理首次出国手续,由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汇总,经省经贸委上报省政府,每年二月底前审批,并由省外事办公室颁发多次有效护照。

四、出口产品退税
出口机电产品退税,按国家税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1991〕003号)执行;超计划出口,由省外贸局报请经贸部批准,按计划内出口办法予以退税;再超过部分由省财政厅核批。

五、出口奖励
对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80%以上的生产企业;年创汇4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创汇增长30%以上、产品真出口并且不亏损的出口经营企业,增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缴奖金税。
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造成索赔的,经营企业没有完成承包出口总额及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省外汇额度任务的,不予奖励。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市地、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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