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编制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编制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局
(苏科政(88)343号)
江苏省全民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苏财行(88)213号)
省各有关厅局,各市、县科委、体改委、编委、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县委组织部:
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科研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科研机构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科技水平,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科研机构的责权利关系,保护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使科研机构在面向经济建设中形成自主经营的管理制度。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科研机构和职工的利益,调动承包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挖掘科研机构内部潜力,在为社会发展不断作贡献的过程中,逐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水平和科技发展后劲。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有上交所得税任务的按照“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立国家与科研机构的分配关系。具体方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包社会经济效益
包科技水平
包科技发展后劲
在确定具体承包内容时,可以根据各科研机构的不同情况,在“三包”上各有侧重,也可增加其它必要的承包内容。开发型及多种类型型的科研机构的承包指标应包含科学事业费的削减比例和进度。
(二)承包指标的确定和审核:根据“三包”内容,参照本单位前1至3年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承包基数。做到既有一定的压力,又要留有余地。承包指标由科研机构与主管部门商定,科委及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准。
(三)实行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与职工的工资或奖金挂钩。
1.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三包”指标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挂钩。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指标的,工资总额要相应增减。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
2.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三包”指标完成情况、事业费削减比例与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挂钩。事业费每削减10%,奖励福利基金比例可从50%开始增提1.5-2%。在此基础上,根据“三包”指标完成情况,增加或减少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
3.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并具有较强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应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过渡。这类科研机构,参照上述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的承包经营办法执行。
4.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但创收能力较小的科研机构,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留不少于50%的事业发展基金外,归单位自主分配。
5.实行承包经营成果与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办法后,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奖金税政策不变。
(四)科研机构承包可以个人承包、合伙承包、集体(全员)承包和企业承包等不同形式进行。对规模较小或经营管理不善、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实行租赁承包。
(五)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
三、承包经营合同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承包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发包方为科研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承包方为承包经营的科研机构。
(二)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三)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承包的形式;
2.承包的指标;
3.承包的期限;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对承包经营者的奖罚;
6.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7.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8.双方的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办法;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承包经营的程序和做法
(一)由当地审计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对科研机构的资产进行审计,作出审计公证。在此基础上由科研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申请。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科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经营方案。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承包经营者。可以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向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发包方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实行承包单位的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
对已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科研机构,经过职工评议和考核确认,领导班子健全、群众信赖程度高的,可由现任领导作为承包方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三)承包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与承包科研机构性质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的造诣;
2.有较强的科技管理和经营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
4.承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承包经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科技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督促;
发包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属于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维护承包方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承包经营中的困难,并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科技发展计划,为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者是科研机构的当然所长和法人代表,按所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科技经营管理、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财务管理与干部任免、职工奖惩和对外科技活动等自主权。
承包者,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并在新的领导班子组成后,以原承包者为首的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六、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及纠纷处理
(一)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按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承包者经营不善,给科研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2.由于发包方违约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或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三)承包合同期满,应进行终结审计,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四)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其它方式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承包经营者的奖惩
(一)承包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承包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略低于主要承包经营者。
(二)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指标的,应当扣减承包经营者的收入,直至扣减其基本工资的30%至40%。承包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派负责科研机构承包经营工作的人员,同样执行上述奖惩规定。
八、科研机构承包经营后的管理
(一)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机构,继续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二)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新会计制度,实行全面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可进行内部分级核算或建立内部银行,强化经营管理。
(三)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机构,应当把承包指标逐级进行分解,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采用各种承包方法,将指标落实到基层。综合性大院大所可以划分若干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承包。
(四)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机构,在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使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其作出的贡献紧密挂钩。要通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职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和在聘待聘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
(五)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机构,要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切实搞好民主管理;要顾全大局,艰苦创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始终不渝地搞好精神文明的建设。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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