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经发〔20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外地政府、企业驻北京联络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若干规定》,根据文件精神,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与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共同研究制订了《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作为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该《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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