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1988年10月27日桂政发〔1988〕103号)
今年以来,我区存款增长缓慢,贷款增长过猛,货币投放过多,这种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各级政府和各级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到控制货币发行量,控制信贷规模,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关键一环。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把信贷规模控制在国家批准的限额之内。今年的信贷规模已分配到各地市,由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落实,已经超规模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压缩在规模之内。
二、集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以下方面:①粮食收购、调进的合理的资金需要;②外贸出口收购所需的合理的资金;③农副产品收购的合理的资金需要;④市场急需的日用工业品生产和商业部门供应市场的物资合理的资金需要;⑤糖厂开工生产合理的资金需要。除此以外,银行都要严格控制。
对下列行为和企业,坚决停止贷款:①倒买倒卖、抢购、囤积物资的各类企业、公司的贷款;②经营性亏损、产品滞销积压企业的贷款;③抬价抢购、跨地区抢购农副产品的贷款;④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⑤违反行业管理的工商个体大户的贷款。
压缩以下行为和企业的贷款:①各企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不合理贷款;②各企业的超储积压物资,要在开展清仓挖潜中积极处理,压缩贷款;③各企业政策性以外的预付贷款;④被挪用改变了用途的贷款。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资金供求紧张的形势下,要保证重点资金需要,就必须坚决收回各种不合理资金,才能腾出有限的资金支持重点。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银行收贷工作,切实抓好企业清仓挖潜、清理收回应收预付款工作。
三、固定资产贷款在核定的指标内,重点支持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调整投资结构的项目,保持我区经济发展的后劲。属于下列项目的,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停止贷款:①国家计划外项目;②建设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落实的项目;③以技改名义安排搞新建设的项目;④挪用贷款搞楼堂馆所的项目;⑤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信贷规模以外的项目(包括“拼盘”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贷款。已经贷款的,要限期清理收回。严禁用银行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
四、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各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现金调拨工作,保证职工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奖金、补贴的现金支出,保证群众提取储蓄存款的现金支出。从11月份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消费基金,由各级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参照八月份的基数,剔除不合理部分(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等)予以重新核定;国营企业(含专业性公司)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桂政发〔1988〕86号文件,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和劳动部门予以核定。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部门核定的数额,强化监督,由专柜人员控制。各地、各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重新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必须报经区劳动厅批准。
加强现金管理,各级银行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核定各单位的合理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营业收入现金必须当天交存银行;未经批准不准坐支现金;严格审查大额现金开支。对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五、积极组织各种存款,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级政府要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办好保值储蓄业务。各级银行要加强储蓄宣传解释工作,改善服务质量,适当增设储蓄机构,积极开办实物奖售储蓄、贴水储蓄、大额存单、各种有奖储蓄等多种形式的储蓄种类,控制储蓄“滑坡”现象,努力增加储蓄存款,可组织一些名优耐用商品与储蓄挂钩。
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严禁乱拉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人民银行资金,已经乱拉的,必须立即退回;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准备充足的结算资金,不得随意占用他行的结算资金,影响社会资金的及时周转。
六、抓紧清理整顿信托投资机构。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或投资,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对已经核实安排的贷款,如确属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和扩建糖厂以及中外合资的项目,要按规定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继续发放信托贷款。
各信托投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边查边纠。对已经超过规模发放贷款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压缩贷款。自查结束后,如需保留又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机构,须按规定逐级报经人民银行总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再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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