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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研咨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0]98号
  • 【发布日期】1990-09-21
  • 【生效日期】1990-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研咨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研咨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98号)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同政策研究咨询单位和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强化调查研究咨询网络的合力作用,使之更好地为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基本内容
(一)通报省政府的重要工作情况、转达省政府对重大问题的战略意图、工作设想,以及对研究咨询工作的要求。
(二)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认真分析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基础上,确定各个时期调研咨询工作的任务、目标、方针。
(三)组织落实省政府交办的调研咨询课题,确定定期不定期的分工合作方案。
(四)组织交流和评价重要的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成果。
(五)研讨同省政府决策有关的其它重要问题。
(六)总结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工作经验。

二、会议的成员单位
(一)省政府直属的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单位:省政府研究室、省科顾委、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省政府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二)省政府信息反馈部门和省级经济、社会信息单位:省统计局、经济信息中心、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
(三)省直和在省中直科研、教学和社团单位:省社会科学院、省科学院、省科协以及有关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四)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和各有关中直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议的基本形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议题是确定研究咨询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针,总结交流研究咨询工作经验。
(二)每年召开两次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议题是转达省政府意图和提出调研咨询工作要求,通报情况,交流与评价调研咨询成果。
(三)随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主要议题是有针对性地研讨重要决策问题和落实省政府交办课题的分工与合作。

四、对会议成员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按时完成省政府交办和联席会议确定的调查、研究和咨询任务。
(二)及时将调研咨询成果在成员单位间交流,积极向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必需的中间性成果。
(三)随时向会议联络单位反映本单位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动态。
(四)各成员单位主动通过会议联络单位交流各种信息和资料,并在整理汇集资料时互相提供方便。
(五)积极开展交流与协作,为调研咨询成果负责,为联席会议负责。

五、会议的召集、联络
(一)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的主持人。秘书长也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省政府研究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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