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1999〕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这部法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行政执法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和法制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为此,国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从“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高度,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现将国务院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结合实际,深入扎实地学习《 行政复议法》
在6月至7月间,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学习《 行政复议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提高对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紧迫感的认识。在全面、系统学习这部法律各项内容的前提下,要着重学习、掌握的重点内容为:本法的立法宗旨、任务、目的和作用;负责复议工作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职责;复议范围;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程序、时限;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依据、时限及复议决定的执行;违反本法的法律后果等。各级领导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把熟悉、掌握这部法律的重点内容,作为执法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学习、考核,还可以结合本地方、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举行座谈会、研讨会、举办专题讲座,也可以举办摸拟复议或者组织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庭审观摩,既要把学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生动活泼,又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
二、面向群众,大张旗鼓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
在8月至9日间,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行政执法部门,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张旗鼓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为:行政复议范围;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选择权;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条件、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行为但不及时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审理复议案件的期限及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条件、途径、期限;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不执行复议决定的处理方式等。
宣传活动要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和多种手段进行,可以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也可以利用节假日、集日集中进行宣传、咨询。宣传工作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实质是强化依法行政、强化法制监督、强化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要使学习宣传《 行政复议法》成为学习和宣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活动。
三、抓住机遇,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及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并规定了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职责要按照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任务,其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各级领导同志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府法制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真正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把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渠道,列为行政经费,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使政府法制(包括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与本地方、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义务相适应。
四、求真务实,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及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学习、宣传、培训教育、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在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各项制度上求真务实,抓出成效。一是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强化程序、限期和责任,实行重大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三是落实复议监督制度,要着力纠正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对复议申请不受理、不转送或者逾期结案等行为;法制机构对上述行为向本级政府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接受建议的机关须依法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四是积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五是建立对《 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各项制度的全面贯彻情况进行定期报告、检查制度,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查处,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
请接到本通知后,结合本地方、本部门实际,认真进行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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