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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8]29号
  • 【发布日期】1998-04-01
  • 【生效日期】1998-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武政〔199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与国家统一制度并轨,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的企业(包括市属国有企业,非行业统筹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等,都必须于1998年5月1日前参加全市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
对于属于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凡1994年1月1日前应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按本通知规定于1998年5月1日前参加市养老保险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原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先只补缴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欠费部分,并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凡应参加而逾期不参加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下达限期参加市养老保险通知书,并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其参加,追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三、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私营经济发展,从1998年5月1日起,调整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参保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中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4%的比例缴费。
(二)私营企业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4%的比例缴费。本市户口的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市养老保险。非本市户口职工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市养老保险,并允许在其离开本市到外地就业时,将个人帐户转移到其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也可经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退给本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和流动就业者可比照私营企业的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有关待遇。也可选择按不同的投保年龄,分月、季、年缴纳或一次性缴清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实际缴费金额和银行同期利息记入本人个人帐户,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发放养老金。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要尽快在各城区社会保险机构设立专门缴费窗口,也可在主要劳务市场和工商登记部门设立缴费点,并组织聘请有关人员经培训后,深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现场吸收其参保。

四、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养老保险费。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三个月和应参加而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人,工商等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不予通过年检;财政部门不予技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凡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财政部门可将其补贴直接划拨到市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证券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股票上市,并要督促上市上柜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人事和目标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
劳动及再就业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职工再就业手续时,必须先审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后再予以办理。
要积极争取司法部门支持社会保险机构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及时审理、执行追缴养老保险费案件,并在办理有关企业破产、兼并案件时,优先保证支付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述措施的情况作为政纪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市人民政府的政令畅通。

五、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对帐单发放到企业,并建立方便企业及职工的查询系统。企业要及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对帐单发放给职工,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有关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情况。职工可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并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权向社会保险机构和各级工会投诉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及欠缴养老保险费行为。各级工会要依法对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及其对帐单发给职工,并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市社会保险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养老保险的执法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凡发现少报工资总额、虚报退休费用的,除如数追回其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外,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按日2‰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处罚。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或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困难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逐步试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筹备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七、各新闻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进一步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配合社会保险机构开辟社会保险宣传专栏,举办专题节目,追踪报道有关追缴养老保险费情况。对逾期不参加养老保险和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且性质特别恶劣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努力为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强化基金征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把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努力,确保实现全市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集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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