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0号2001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认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实施统一归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国务院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办发[1999]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依据《通知》要求和《条例》规定,进一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把关,各负其责。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负责省级部门及省政府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地市、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通知》精神,参照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建立党的组织。
(三)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认真履行复查登记手续。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本《实施方案》下发之前举办的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复查登记对象: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的;
(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虽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教育部门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中心)等;
(二)卫生部门举办的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部门举办的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部门举办的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部门举办的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部门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部门举办的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十)其他。
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复查登记范围。如符合《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可申请成立登记。
四、复查登记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2月开始到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个步骤,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动员阶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和《条例》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动员,使社会各方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白复查登记工作的目的和办法;抓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试点工作,培训干部,积累经验,抓点带面,推动全盘。
第二阶段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总结并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由民政部监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连同申请所需的全部文件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三阶段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和复查登记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设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
第四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颁发证书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经复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通知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明令取缔。
第五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进行。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一些重点地区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地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县(区)复查登记工作进行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省民政厅写出书面报告。
五、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当地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通知》和《条例》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抓好落实。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复查登记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复查登记工作的需要。
(五)各地对在复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以便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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