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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 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3-27
  • 【生效日期】198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 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
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8年3月27日)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这个《决定》,是国务院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重大措施,是强化税收工作,推进以法治税的重要步骤,它对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有着深远的意义,是搞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有力保证。
近几年来,我省税收工作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于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全体税务干部的积极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税收工作在为国家筹集资金、平衡财政预算、调节经济、支持改革、促进生产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目前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法不依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办事,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严重地干扰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影响了税法的贯彻执法。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意见的通知》和《 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普及税法知识,通过税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使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培养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纳税的习惯,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纳税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二、严格依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有关税法规定,认真做好清理和整顿减免税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首先在思想上明确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统一税法的原则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而不能擅自变通。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另发通知。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的工作,支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于一切围攻税务机关、谩骂殴打税务人员的案件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处。在整顿税收秩序过程中,要把打击的重点放到聚众打砸税务机关和以暴力伤害税务人员的案件上。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绝不可作为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公开宣判,以发挥法律的威慑力量。

四、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偷税漏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务院强化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力的决定,对有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行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在其存款帐户扣缴税款,以保证国家税收能及时足额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陕西省对临时经营者收取纳税保证金和留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纳税保证金或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税款。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经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五、所有应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依照税法规定纳税;同时还要自觉地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纳税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不得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违者要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凡属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代扣、代征、代缴义务。特别是对个体工商业户要坚持批发单位代扣营业税的办法。
要表彰纳税表现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揭露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凡经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确有偷税、抗税行为的,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当年不得将其评为先进企业,企业领导人及其它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更不得评为劳模;对偷漏税款严重已经评为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取消其先进称号。

六、帐簿和发票是依法征税的主要依据,是治理经济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和堵塞税收流失的重要一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帐簿和发票的管理。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须按照税法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如实记帐,正确核算,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建帐、评税工作,要专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管理。对不按税法规定建帐、记帐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建立的帐簿要进行登记严加管理,帐簿登记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发。各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对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要按税法规定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作好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帐簿和发票管理工作,以共同维护经济秩序。

七、堵塞税收漏洞,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今年一月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 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各地在治理、整顿中,应集中力量查处偷漏抗税行为,毫不手软地打击一切非法经营违反税法的活动。特别是对国营企业偷税和个体工商户偷税、漏税、抗税的问题,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应紧密配合,严厉打击,对那些因偷漏国税而暴富的,应该在经济上给以重罚,并严格依法处理。税务人员要依照国家赋予的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各地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要配合税务人员到所属的车站、机场、邮电局(所)检查了解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积极提供方便条件。各级公安、交通、邮电、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车站、码头和货物集散地、以及集贸市场上设置税务征收检查机构或联合检查站,各级金融、邮电等部门,都应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违法经营,加强以法治税,以保护遵纪守法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法令,不断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开源堵漏,促产增收。税务人员要坚持政策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尽职尽责,自觉维护税收法规。在征收工作中要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受礼,不吃请,不收“人情税”,不以税谋私。税务机关要建立举报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贪污受贿的,要按照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

九、加强对税务机关的领导。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将省级财政和税务两个部门分开,省税务局不再隶属省财政厅领导,今后省税务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地、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省税务局垂直领导。基层税务所和分局,是地、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仍应按经济区划设置,不能下放到乡,更不能与其它部门合并。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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