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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机构变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9号
  • 【发布日期】2000-05-08
  • 【生效日期】2000-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机构变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机构变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9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及新组建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撤销部门、单位的印章(印模、钢印),自批准文件下发起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

二、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的部门、单位,自批准文件下发后,原印章(印模、钢印)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新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三、新组建部门、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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