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8日 昆政发〔1989〕245号)
第一条 昆明市东风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重要的政治、文化活动场所,是建设文明城市的“窗口”,也是经确认的城市公共绿地。为使广场庄严、文明、整洁、有序,根据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广场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场的管理由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盘龙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任务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条块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原则。
第三条 广场管理范围是:东至北京路边(含人行道);南至工人文化宫北大门;西至盘龙江边(含沿江路);北至检阅台(含道路及人行道)。
广场附近和毗邻的单位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应严格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广场的性质协调一致。否则,管理部门有权干预和制止。
第四条 严禁在广场内进行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国家和民族声誉,扰乱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和交通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严禁在广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进行明令禁止的一切社会丑恶活动。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广场管理范围内集会、游行、示威、讲演、静坐;严禁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宣传品;严禁违反规划设置任何临时设施、建筑和广播音响设备。
第六条 广场内不准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包括游动叫卖)。现有摄影点由广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整顿(不得新增)。摄影点设置要文明、雅观、整洁,与广场布局协调,不得擅自拉绳围栏,不得影响其它正常活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十日后,凡未经审批的摊点一律坚决取缔。
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广场(指非车行道部分),自行车应推入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随地乱停乱放。经批准对广场进行维修、管理和在广场内进行非经营性的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活动必需驶入的车辆,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从严审批、统一安排。
第八条 严禁损坏、践踏、破坏喷水池、绿地、花木、围栏、各类电缆线路、灯器、果皮纸屑箱、石凳、雕塑等市政公共设施。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尊重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讲究文明礼貌和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大小便、乱吐痰、擤鼻涕、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废物或向草地、水池内乱扔废弃物品。
第十条 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以经营为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动演出、剪影、刻字、贩卖书画、音像制品活动或进行杂耍、卖艺、民间说唱、广告宣传等活动。
广大群众在广场内开展的健康有益的锻炼身体活动,从北京时间晨5时至10时(夏时制顺延一小时)为限,其余时间不得进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广场范围内进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社会活动时,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分贝的音响设备。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负责清整现场,不得污损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违者,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止、教育、批评、强行纠正。可根据不同情节,对个人罚款0.50~200元,对单位罚款200~100000元。对损坏绿地和市政设施的,并可按被损物品价值的2~5倍索赔损失。对污损公共环境卫生的,并可罚卫生值勤和收缴环境卫生清理预备金。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授权盘龙区人民政府和广场管理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本办法,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对广场的管理、保护作出贡献的,由广场管理部门或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后执行,由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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