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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咨询委、计委、建委、房管局 《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9]115号
  • 【发布日期】1989-10-11
  • 【生效日期】1989-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咨询委、计委、建委、房管局 《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咨询委、计委、建委、房管局
《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的通知

(1989年10月11日津政发〔1989〕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咨询委、计委、建委、房管局《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妥善地解决好住房最困难户的问题,是关系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实际困难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自力更生,挖掘潜力,采取多种办法,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我市每年以三百万平方米的建房速度兴建了大批住宅。从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八年,累计建房二千七百多万平方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六点三七平方米。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有一些系统、单位及微利、亏损企业无力建房、购房,不少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还相当严重,特别一些住房最困难户尚有待给予解决。

一、确定住房最困难户的标准
我们通常说的住房困难户为:人均居住面积很低,住房拥挤的;三代或两代人并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同居一室的;年届结婚年龄等房结婚或婚后无房的等等。这些确实都应得到解决,但从国家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考虑,短时间内要全部解决是困难的。我们认为,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二点五平方米(含二点五平方米)的住房户确定为住房最困难户是比较合理的标准。集中地解决这部分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在可能条件下,也照顾解决其他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利于加快解决住房困难的进度。

二、住房最困难户的分布情况
经调查,一九八五年底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二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最困难户共八万六千户。几年来,经过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为困难户解决住房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原有的住房最困难户已有一半得到解决。据市房管局一九八八年三月对全市八个区(包括市内六个区及塘、汉两区)一百一十三个局系统的调查统计,一九八七年底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二点五平方米以下的最困难户尚有四万五千零二户,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一万零六百七十二户,占24%;企业单位三万四千三百三十户,占76%。总的看来,重点还在企业单位。
工业、商业、交通等系统的住房最困难户比较集中地分布在下列各局(按户数多少为序):纺织局六千五百一十三户,二轻局四千八百零二户,一轻局四千四百七十三户,二商局二千七百五十二户,交通局二千二百九十三户,电子仪表局二千一百六十七户,机械局一千九百八十户,化工局一千六百三十三户,冶金局一千四百五十六户,共计二万八千零六十九户。占全市住房最困难户总数的62.37%,占企业单位住房最困难户总数的81.76%。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住房最困难户较多的是(按户数多少为序):教育局一千三百九十四户,公用局一千三百三十九户,公安局一千二百零五户,河北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七百五十八户,和平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六百零四户,红桥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五百九十四户,卫生局四百九十六户,总计六千三百九十户。占全市住房最困难户总数的14.20%,占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最困难户总数的59.88%。
上述住房最困难户的统计,是市房管局在一九八六年房屋普查后,又经一九八八年三月复查、核实得出的结果,基本可以作为依据。我们所说的住房最困难户即以此为准,每解决一户即注销一户,直到全部完成为止。随着人口变动等因素,仍会产生新的住房最困难户,这就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相继解决,暂不列入此次解决住房最困难户的范围。
上面所列需要解决的住房最困难户的数字,是反映一九八七年底的情况。经过近两年多的努力,又有相当数量的最困难户问题已得到解决。估计当前的实际数字比上述的统计数字要少得多,解决的任务相对来说已没有那么大。

三、指导思想与目标
解决住房最困难户的工作,是关系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大事,也是近几年来市政府为改善城市人民生活所做的实事之一,应抓紧进行。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长时期内,我国对职工住房采取国家包分配的制度,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背离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办法已产生很多弊端。从长远看,必须逐步实行住宅商品化,达到“住宅私有化,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但当前还处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两种体制并存的状况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因此,当前解决住房最困难户的工作,应实行国家分配与逐步推进住宅商品化相结合的方针,并积极促进住宅商品化的发展。
据一九八七年底对住房最困难户户数的粗略估计,解决全市最困难户的住房,按每户增加建筑面积二十平方米计算,需要新增住房建筑面积九十万平方米。如果从每年新建住宅中(包括市财政投资和各系统各单位投资)拿出四十至五十万平方米作为解决最困难户专项住房,两年时间可以使现有的四万五千零二户住房最困难户的居住水平,提高到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上。根据我市今年和今后两年继续新建的住房,以及包括一九八七年以来已建尚未分配的房源估算,从现在起到一九九一年底的两年多的时间内,即可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完成解决全市住房最困难户的任务。

四、主要措施及安排
参照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国家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解决困难户住房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对策及措施:
(一)各系统、局、区和有关单位,都必须把解决最困难户住房的工作提高到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高度来认识,摆上工作日程,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委、局、区及其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外地驻津单位最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均由其各自负责在两年内予以解决,任务较小且有能力的应在一年内解决,不得拖延。各部门、单位都应制定规划、妥善安排,保证实现。规划应逐级上报审批。
(二)由市财政拨款,市建委下达指令性分房指标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拿出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新建住房的70%以上房源解决最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其余分配给其他的特需户。各单位在住房指标下达后,要做好房屋预分工作,并将预分方案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便于监督执行。
各区(包括塘、汉沽区和大港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最困难户问题,一律由各区自行负责解决。
(三)各区、局、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地为职工多建房、多购房,特别是住房最困难户较多的工业、商业、交通等局系统更需努力。从今年起至一九九一年,各单位为职工建设和购置的住房应首先给最困难户解决,特别是困难户较多的单位必须拿出不低于70%的住房,作为解决最困难户的专用房,解决有余再分配其他用户。少数微利、亏损企业单位确属无力自行解决的,最后由主管委、局统筹解决。
(四)今后,城市建设需拆除住房、安置拆迁户时,必须将拆迁范围内的原住房最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全部解决;新分配住房时,其标准均不得低于人均居住面积二点五平方米。
(五)各房屋开发公司每年都必须从新建的商品房中拿出不少于10%的住房,作为全市统筹解决最困难户的房源。对这部分住房,可减免配套费、建筑税,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各区、局、单位作为解决最困难户住房的专项用房。
(六)由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廉价商品平房,各部门、单位认购后,要优先售给住房最困难户,既可解决一部分最困难户住房问题,又推进了住宅商品化进程。
(七)广泛提倡成立住宅合作社,发动群众集资建房。特别对那些微利企业、亏损单位以及一般中小企业,缺乏建房力量的更需走合作建房的路子。对此,我市和各地都有一些经验,应该推广。各单位为职工建房要积极解决建房土地问题,实行免交建筑税和配套费,以降低建房成本,让合作社员建得起,买得起。

五、建立机构,加强管理
为了加强对全市解决住房最困难户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市解决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计委、建委、房管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开发经营集团的领导同志组成,并请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拟请李振东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计委、建委、房管局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局的领导同志担任。同时,各区、局和解决最困难户住房任务大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解决本系统的住房最困难户问题。
市解决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推动全市各单位住房最困难户的调查和登记工作,建立最困难户的住房卡片。
(二)审批各区、局的解决最困难户住房的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房源落实情况和分配情况。
(三)督促指导各区、局的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交流推广经验,搞好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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