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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地税个[2000]551号
  • 【发布日期】2000-12-27
  • 【生效日期】2000-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5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已经下发,我局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了补充规定。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进一步公平税负,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的重大政策调整。各区、县局领导对此要思想重视,抓紧部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财税〔2000〕91号通知,认清此次税收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深入理解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及时了解、掌握、解决因政策调整为征收工作带来的情况及问题,按照市局的统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妥善安排,大力做好税收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辅导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区、县局要积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具体规定及征收管理办法等,使纳税人政策明白,程序清楚,纳税顺利,宣传不留死角。各区、县局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征管现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三、摸清税源状况,做到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首先需要把财税〔2000〕91号文件中所列这次政策调整的四类纳税企业界定清楚,尤其是目前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私营企业中,要准确界定哪些属于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才能根据规定予以调整税收政策。对此,各区、县局要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对辖区内私营企业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不要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做为这次政策调整对象,对独资、合伙企业要准确掌握这些企业注册地点、户数、核算状况等具体情况,确保政策调整到位,征管到位。

四、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要加强管理。
对查帐征收户、核定征收户及税源大户、亏损户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尤其对实行查帐征收中的亏损户,每年应选出一定的比例进行重点检查,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及投资人的纳税行为。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大系统对现有的独资、合伙企业实行按户、按人建档,以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投资人的纳税情况。

五、认真做好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的衔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六、此项工作贯彻执行的情况纳入各区、县局季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现对各区、县局提出以下要求:
1、在2001年1月20日前完成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的政策业务宣传辅导工作。
2、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务登记、纳税核定中经济类型重新审定的工作于2001年2月底完成;
3、为了掌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满足输机建档需求,规范征管工作,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的上述企业进行征收方式首次鉴定,查帐征收企业与核定征收企业均统一填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做为税务登记内容的补充。此项工作于2001年2月底完成。
对查帐征收企业是这次调整税收政策后一次性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后年度如无变更,可以重新填写。
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也需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4、对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和明年第一季度征收情况要及时进行小结,并于2001年4月底前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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