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发[2001]6号
  • 【发布日期】2001-03-23
  • 【生效日期】2001-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鄂发〔2001〕6号2001年3月23日)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农村税费改革,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行政区划和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政府和部门职能。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两项改革”,具体是: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湖北省乡统筹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1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2年不得超过15个,2003年不得超过10个,2004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勤、修缮乡村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投入量也要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具体管理按《湖北省关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同合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现行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以及现有农业税税率的执行情况,我省农业税税率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其农业税税率按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镇,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2、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对农业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
3、简化征收办法。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生产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征收环节、税率以及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部分级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交纳农业税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交纳农业特产税的,采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不含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在计税土地种植(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已征收农业税附加的,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各县(市、区)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登记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八)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原用于村内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虫治病、恢复水毁工程等项开支的共同生产费,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用于农村抗旱排涝的计量水费和电费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用于村组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内统一考虑。
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审核和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并具体核实到户。清理农业税尾欠、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款外,其他所有尾欠不属清欠范围。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核实,“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经部门清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组织收取。对于那些按照政策规定,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费欠款,要按原来的渠道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严密监控,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后,各地、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集体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清理后需要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各地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整顿。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不能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原则,根据服务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平摊收费。对经批准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并向农民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在农村开展保险、发行报刊书籍,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用行政手段和行业权力强制入保、强行征订。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新的情况,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约束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二)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
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机构改革与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行政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乡镇开支。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财政供养人员不减少,农民减负目标难以实现。各级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对现有乡镇机构和财政负担人员的清理工作,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切实解决收费养人问题。同时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各市、县不得突破省定编制数额。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乡镇具体情况,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再聘用临时人员。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适当集中办学,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小学的师生比例要严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公开考核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予以辞退和待岗分流,确保有限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质量。
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配套措施,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对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进行治理整顿,取消村级招待费。要树立勤俭节约观念,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
(三)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严格实行“分灶吃饭”,自求平衡。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要全部留给乡镇。取消一切其他收费后,乡、村两级由此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开支,调整支出结构,以及通过中央、省和有条件的市(州)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解决。要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保支出的需要。同时,要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各项资金管理,规范分配行为。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健全乡镇国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对乡镇负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凡不是为农民办事所形成的债务,不得由农民负担。同时要加强乡镇、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土地承包工作中的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一次清理检查。按照合同,凡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要及时做好延包工作。要严格控制村组集体机动地面积,村组机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本村组应发包面积的5%。村组机构地必须承担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不得将村组机动地所承担的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转嫁到其他已承包的土地上,增加其已承包农户的负担。要加强对土地转包的转让过程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中任务的管理,防止在土地转包和转让过程中出现税收和附加落空现象。
(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与正常运转。要采取小村并大村、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减少村级支出。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各县、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要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对税费改革后农民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负担情况,各乡镇要逐村逐户的进行测算,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广大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六)大力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壮大乡镇、村级经济实力,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各级政府应抓住农村税费改革这一时机,转变工作思想,调整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制定本区域内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大力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扶持和促进乡镇、村级经济发展。建立和培育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促进农副产品顺畅流通。通过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从根本上帮助脱贫、减负,从而逐步增强乡镇和村级财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七)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税费改革要求,依法征税、依率征税。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规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教育广大农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征收体系,配备和充实乡镇财政的农税征管力量,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确保农业税征收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同时要结合改革后工作需要,加强现有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尤其是乡镇一级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家族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县委书记是这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将此项改革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相关部门在改革中要从大局出发,服从改革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步骤
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二步进行。第一步:制定方案和配套措施,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在改革过程中分析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方案和配套办法。第二步:检查改革情况,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上述步骤,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培训干部。时间为3-4月份。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各级成立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领导责任制,层层负责。根据中央审核同意的《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省1000多万农户印发《致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在29万多个村、组张贴《关于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同时,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组织新闻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参与支持改革的各级性。
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时间为4月份。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起草相关配套文件,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修改、完善,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4月20号以前下发。各市(州)、县(市)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各市、州要将经审核后的所属各县(市)实施方案,于4月底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时间为4月下旬-6月上旬。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及省的规定,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上报并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5月20号前下发到各市(州)、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全省县、乡的方案审批工作6月10日前结束。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时间为6月中旬-12月底。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方案,必须在6月底以前将各项农业税收指标分解落实到村组、到农户、征收工作在夏季正式启动,秋季继续实施,12月底完成。同时,继续做好各项宣传和改革方案的修改完善以及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省对各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审批结束后,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各地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市(州)、县(市、区)也要相应地派出督查组,检查指导乡镇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时间为2002年1月-2002年2月份。夏、秋两季征收任务完成后,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乡镇通过总结,评选出一批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
各市(州)、县(市、区)要在省规定的分阶段实施时间内,结合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保证各项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