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 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13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用人机制;通过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方式,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整体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一)合理划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原已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但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府合一的单位,在将其行政职责划归有关行政部门后,成建制地转为事业单位;对个别政事职责关系紧密、一时难以一步调整到位的,经机构编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承担某些行政职责,但要逐步过渡,实现政事彻底分开。
(二)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检查、班子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服务。事业单位通过法人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地位,行使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其内部的业务、行政管理和人员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劳动分配、财务管理等,由事业单位自主决定。
(三)改变部分事业单位性质。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进入市场。使用事业编制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宾馆、招待所、设计院(所)、印刷厂及其他生产经营型单位,原则上要改为企业;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已具备转为企业条件的,也要转为企业;部门管理的中介组织,要与主管部门脱钩,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要推行社会化有偿服务;高等院校的后勤服务机构要从教学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转为经济实体,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四)调整事业单位结构。保持中小学校和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对稳定。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任务已完成、失去存在价值的事业单位,都应予以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加以合并,提高规模效益;对任务不足,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销;科研机构要继续深化以转企改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转变机制、调整结构、创新制度;调整高等院校的分布结构和专业结构,撤并专业相近、职能交叉的机构,加快高校后勤管理与教学机构分离的改革步伐,严格核定管理人员与教学人员的配置比例;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结构,对表演任务长期不饱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差的表演团体,要予以撤销或合并;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调整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新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医疗机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与盈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五)严格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要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控制在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凡实行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要从严控制。对以提取管理费为主要经费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也要从严控制其机构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模及时予以调整和核定。今后主要发展既为市场经济所急需,又能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三、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一)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逐步建立和推行职员制度。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竞争、激励、制约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依据“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竞争激励”的原则,设岗聘人,把对各类人员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四)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方法,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特点,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推选聘任、招标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五)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岗位条件、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表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高、中级职称人员竞争落聘的,可实行高职低聘。要大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评价的职称资格评审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交给用人单位。
(六)实行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制度。建立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依岗定人。要制定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特点的工勤人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按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等级。
(七)实行事业单位进人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要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程序和办法,严禁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八)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适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通过考核,确定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续聘、低聘、晋级、晋职、增资和奖惩等。
(九)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聘用合同的执行情况解聘职工,职工也可按照聘用合同辞聘。要通过解聘辞聘,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为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十)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机制。要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实行岗位固定与岗位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十一)建立事业单位人事聘用鉴证和争议仲裁制度。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按一定程序由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鉴证。建立和实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一)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发展需要以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拨款比例,实行工资总额增长与单位收入增长幅度及财政拨款递减幅度挂钩的办法,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要通过搞活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工资收入档次。要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工资待遇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
(二)试行按项目分配的政策。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对项目的支持;允许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三)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研究探索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与其收入挂起钩来。要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
(四)加快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研究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与机关、企业保险制度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
五、切实做好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一)精减财政拨款事业编制。除自收自支或已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在党政机在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事业单位外,各地区、各部门均要完成事业编制总数精减15%的任务。压缩编制,精简人员不搞“一刀切”,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平衡。精减编制、确定分流人员工作,要与优化队伍结合起来,保留工作骨干、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对中小学校,在编制和人员配备上要予以保证。
(二)要采取各种方式妥善安置落聘人员,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和机会。安置落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多层次多形式的安置办法,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自谋职业等方式,实现落聘人员的再就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落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本系统内落聘人员的培训、调剂和提供就业信息等工作。鼓励落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三)要制定符合实际的优惠政策,引导鼓励落聘人员到基层、农村和企业去,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条件,支持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要发挥事业单位的科技优势,积极兴办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实体。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事业单位改革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事业单位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改革要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型、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区和各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先行试点、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实施改革,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分类指导,切忌“一刀切”。要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三)突出改革重点,抓好关键环节。要以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做到条件成熟一个改革一个,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科技、教育、隆重系统的改革要与其管理体制改革紧密联系、相互衔接。其他事业单位也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找准症结,重点突破,协同推进。
(四)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和政策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事业单位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社会承受能力。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大局意识和改革意识。要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方法,妥善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共同抓好事业单位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保证事业单位各项改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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