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1991年3月2日桂政发〔1991〕13号)
供销社即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既要履行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和基本职能,又要承担和完成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既是联结生产与流通、城市与农村的重要桥梁,又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农民的一条重要纽带。历史的经验证明,供销社的活力和服务功能强弱与否,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这条主渠道,农村市场就会萎缩,物价就不稳定,农民生产、生活就会受影响,从而影响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供销社围绕“与农共兴、富民兴社”,深化改革,强化服务体系,在支援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营权力受限,经营范围缩小,购销差率过小,负担过重,加上市场疲软等原因,以致效益逐年下降,亏损增多,这种状况与农村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很不适应。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重视,帮助供销社解决存在问题,以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在服务农业,搞活流通中特有作用,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重视发挥供销社对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从各方面扶持供销社开展社会化服务,依法保障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稳定和积极扩大供销社的经营范围
供销社经营的范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商品以外,不受行业和商品分工的限制,可按照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本此原则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对供销社现已经营的各项购销业务和服务项目,包括代购代销,更不应轻易划走。
1、为了保证全区农业的稳定发展,要坚持和不断完善化肥、农药、农膜由供销社农资部门专营的政策,做好产、供、销的衔接,理顺农、工、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稳定供应。
棉花的购销按国务院的规定,由供销社统一经营。
2、为了调动各部扶持商品生产和积极性,促进农副土特产生产的稳定、持续、协调发展,应继续实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多年组织与扶持的商品生产、如茶叶、黄红麻、苎麻、毛竹、蒿竹、松脂、木薯干片,木薯淀粉水果、桐油、八角、云木耳、香菇、棕片等,其产品的购销仍然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为扩大农村商品生产,鼓励工厂、企业到农村建立的原料生产基地,其基地的产品可由扶持的企业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主供出口的农副产品,如桂类、桂油、茴油、罗汉果、白果等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其它农副产品则由供销收购。出口和国内工业生产需要上述产品的,由计委牵头,组织外贸、工业部门与供销社进行衔接平衡,签订供需合同,供销社应优先调供,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行运销。
3、烟草。除钟山、富川、武鸣、博白等四县的烟草种植、收购、复烤和调运由所在地烟草部门直接负责外,其他县(市)烟草部门暂无条件收购的,仍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县烟草部门没有复烤设备和经营烟叶力量的,经烟草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县(市)土产公司也可复烤、经营烟叶业务。在烟草部门没有设点批发卷烟的农村集镇,其卷烟批发业务由烟草管理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负责批发。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或以批代零。
4、为了发展桑蚕茧的生产,供销社要继续为蚕农生产提供各种服务,其产品由丝绸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烘。供销社代购的蚕茧,丝绸公司要全部接收,如丝绸公司不接收的,允许供销社向区外运销。
5、为了做好农村药品供应和中药材的产供销,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批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公司)可以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代理医药批发业务。具备条件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供销社,医药部门应继续给予支持与帮助。中药材除国家规定由药材(医药)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的品种以外,其他品种由当地供销社根据市场需要与当地医药、药材公司(站)签订产需合同。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销。
6、继续贯彻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农村需要的工业品,包括乡镇工业所需的原材料、辅料,以及民用建材等,供销社应积极扩大经营。对元订、铁丝、食糖、彩电和其他计划商品,切块分配给供销社供应给农民。供销社可以跨区域多渠道进货。基层供销社向当地国营公司进货,应允许自由挑选。国营公司实行计划、货源、库存三公开,不搞硬性搭配,对某些确实不适销的商品,凡完好无损的应允许供销社退换其他商品。
7、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仍按公安部、劳动人事部等五部一局(84)公发(治)196号文件和区供销社、公安厅、工商局、二轻局、乡镇企业局(1986)桂供销日字第001号文件规定执行。
8、商业、物资、林业、石油、农机等部门在农村的购销业务,凡供销社能办的,应继续委托供销社办理,不必再增设经营机构。
9、农村需要的图书、课本、作业本的发行和供应任务,继续由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经销和代销。
二、要积极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促进供销社稳步发展
为了增强供销社自身发展活力,搞活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可能给供销社一些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
从1991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农副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向生产者征收,不再由供销社代征。基层供销社按农产品年销售总额的0.5%、县以上按农产品销售总额0.25%提取的农产品风险基金,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并实行专款专用。对需长期储存代销的商品(如棉花),金融部门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或给予逾期不加息、不罚息的照顾;对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农资商品正常的资金需要,银行给予核定贷款定额,并按基准利率计息。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管理收购的农副产品,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供销社在自己商店门口摆大摊,不收市场管理费和摊位租。
三、完善供销社经营管理机制
1、供销社的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的规定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发挥主渠道作用”的要求,逐步地改革与完善服务体系、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为了发展供销社的批发的业务,增强主渠道的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发展“工业品联购分销”、“农产品分购联销”和兴办批零兼营的综合商场、贸易中心、加工企业,以及实体性的联营公司、企业集团等。基层供销社要按经济区和商品流向设置,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的隶属关系,除荔浦、百色、横县三个试点县(市)实行双重领导外,各地基层供销不再下放乡镇管理。供销社的财产、资金为集体所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
2、为利于供销社职工队伍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要随便抽走供销社的业务骨干,也不要给供销社硬性分配安置富余人员任务。对于按社章选举当选为基层供销社副主任以上的领导和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业务骨干,人事部门每年应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经考核优录用为国家干部。为了解决供销社干部队伍更新补员,自1991年1月起。供销社的干部自然减员空额指标,原则上留给供销社使用。具体由供销社与人事厅协商落实。
供销社所属企业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9〕66号文件和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薪字〔1989〕3号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的不同经济效益情况,也可实行总挂分提的办法。
四、进一步加强对供销社的领导
当前供销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把供销社工作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具体帮助,检查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供销社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为供销社开展服务、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特别是困难较大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供销社,要采取一些更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其快摆脱困境,进而增强其为农业服务的能力,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社自身要加倍努力,振奋精神,迎难而上,团结一致,开创新局面,当前关键是要鼓起干部职工的信心和勇气,消除怨气和悲观情绪,群策群力,做好工作。这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坚持“一个方针两个服务,三大观点”的经营服务方向,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县(市)以上联合社,要转职能,工作重点放到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监督上,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帮助基层单位理顺内外关系,为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发挥供销社系统的群体优势,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企业领导班子要相对稳定,不胜任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培养提高。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功能,为我区农业跃上新台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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