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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 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2-26
  • 【生效日期】1992-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 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
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2年2月26日吉政办发〔199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商业厅《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

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县级商业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仍不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形势,影响县级商业的发展。目前全省已有近50%的县(市)级商业局出现全局性亏损。为推动县级商业体制改革,发挥群体优势,减少内耗,提高规模效益,拟借鉴全国一些地方的经验,进行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

一、县级商业总公司的主要形式
拟采取两种形式进行试点:
(一)将县商业局改为国营商业总公司。各专业公司作为商业总公司的分公司,保留法人资格,隶属总公司管辖,实行“统一管理、联合经营、两级核算”,总公司统一对财政承包,总公司人员的工资、奖励待遇由行政改为企业,实行工效挂钩。
(二)组建国营商业总公司,县商业局的牌子继续保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统管社会商业,又搞业务经营。这种形式的商业总公司也要统一组织购销业务,统一核算,统一对财政承包。

二、试点的范围和做法
初步选择白城市、珲春市、双辽县三个县(市)商业局作为省的试点单位,由省商业厅与当地政府共同进行组织。在此同时,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商业局进行试点。一季度完成准备工作,二季度起步,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现有各专业公司承包基数之和作为商业总公司对财政的承包基数,原递增比例和分成办法不变,总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企业内部承包。
(二)总公司既要对分公司加强领导,又要赋予分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实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
(三)总公司设立“内部银行”,一个头对银行开户,统一安排、调剂、控制资金的筹措与使用,统一对外结算。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商业总公司改革试点的领导,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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