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布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组织对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检查发现,我省一些市县政府和部门法纪观念淡漠,违反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继续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损害、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为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基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基金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行为的市县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把纠正回收基金工作视为当前社会保险工作和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追收力度,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基金的回收工作。基金的回收工作要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基金回收工作。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各市要将基金回收工作情况按季度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织督促检查。
二、凡是1999年以来新增违纪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在2001年上半年以前纠正并全部回收,1999年1月1日之前违纪挤占挪用的基金于2002年底前完成回收工作,不得拖延。具体挤占挪用和违纪管理基金情况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兑现转存。凡不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存放的基金,均应采取措施,按该规定转存入中行、农行、工商行、建行和广东发展银行。
(二)转让、拍卖变现。基金用于购买上市股票的,原则上以不低于购进价格沽出;购买法人股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和协议确定转让价后兑现。基金用于入股广东发展银行的,由省社保局汇总商广东发展银行转让。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均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归还基金。用于购建宾馆(含饭店、酒楼、招待所)、商铺等固定资产,或举办经济实体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拍卖、转让方式变现收回基金。自行放贷和委托放贷的基金,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纪采取有力措施,向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追收本息。收回的基金物业,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税费外,免交其它一切费用。
转让、拍卖取得的收入已在基金中列支或核销的,记入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或列支的,冲减暂付款。违规动用的基金,其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先冲减本金,如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大于本金的,超出本金部分作基金利息收入。已冲减的基金本金,所有权属基金,应回收归还基金。
(三)基金确权和财产保全。对确有财产的债务人,要抓紧在诉讼时效内通过重新制定还款协议确权,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要防止债务人利用兼并、转让、出售、破产等方式逃废债务。对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营企业的债务人,资产已转移的,要调查取证,依法向个人追索债务。
(四)拨款归还基金。由政府批准用于社保机构建办公场所、住房和购买设备等的基金,应由该政府拨款归还;经地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该级财政无力归还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核销。实行税务机构征收社保费后,从基金中垫支的税务机构征收手续费,由财政拨款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擅自从基金中计提、列支管理费用的,从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扣还。
(五)解除封冻、取消担保归还基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社会保险基金不能作为担保、抵押对象。凡以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担保、抵押标的而进行借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属《 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其他有效担保、抵押替代;属《 担保法》实施后发生的,一律取消基金担保、抵押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因担保、抵押而被有关单位、企业扣压、冻结的基金,由被担保人归还基金,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确认担保无效。
(六)核销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在挤占挪用的基金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申请批准核销:经法院终审判决证实的投资损失;债务人已破产且资产清偿不足而造成的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申请且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变现物业回收的资金少于投资原值的损失;购建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购买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软件开发)和交通工具而本级财政确实无力归还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前挤占用于弥补社保机构经费的。具体程序是,属县级的,由县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核销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核销;属地级以上市和省本级的,由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核销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核销。
三、要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回收、拍卖和转让基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定价。
四、挤占挪用违规动用基金的批准人和经办人,现仍在工作岗位的,要责成其无条件配合做好清查和参加基金回收工作;已退休或离岗的,要随时协助做好回收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贪污、挤占、挪用基金等违纪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通报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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