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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79号
  • 【发布日期】2000-08-29
  • 【生效日期】2000-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发〔2000〕79号2000年8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粮价持续下降,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价位高于市场价格,顺价销售困难较大,粮食企业继续亏损,潜亏增加;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滞后,减员分流速度缓慢,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到影响。因此,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对受气候条件影响的水稻、整精米率难以达到标准的问题,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促进生产结构调整,在不影响收购和销售的原则下,加以适当调整,制定自治区的规定,并报国家批准后实行。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在去年灌区玉米、旱作区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基础上,今年旱作区玉米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物价部门要会同粮食、财政、银行、质检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并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及西北五省区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精神,在每年粮食收购前,确定并公布粮食收购价格。
(三)对定购粮和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对于收购环节的收购费用贷款可提前予以发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二、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自治区财政必须把应由地方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足额安排。
为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由自治区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的超储补贴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如不能及时拨付,可先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应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再由财政部门与企业清算。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完善超储补贴包干办法,及时拨补各种补贴。

三、继续扩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增加有效仓容
为了解决我区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的问题,要继续扩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一是要调整粮食库存布局,充分发挥现有仓储能力;二是要加大粮食销售力度,缓解库存压力;三是农业发展银行安排的建仓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四是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继续保留简易建筑费规模,用于粮仓基础设施建设。

四、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销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明确经营条件和审批程序,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凡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
(五)为了保护粮食的合法运输,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的粮食需跨地区运销的,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和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的粮食需跨地区运输的,由市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我区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五、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销售奖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可采取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在不形成新的财务挂账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银行应予以大力支持。自治区粮食局要会同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做好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销售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扩大粮食销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坚持顺价销售、完成任务好、粮食销售数量大的市县人民政府和粮食购销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制定。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即先保证超储补贴,如有结余,再用于陈化粮差价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农发行等部门制定。
(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深加工龙头企业。经贸委、银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指导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和减员增效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三)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把下岗分流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转制资金,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区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要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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