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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发布单位】珠海市
  •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发布日期】2007-02-06
  • 【生效日期】2007-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2月6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办法》执行”。

三、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删除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

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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