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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7-09
  • 【生效日期】1996-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意见

(1996年7月9日大政发〔1996〕61号)

市人民政府: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 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5〕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一次性分离市属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企业分离出来的中小学校按属地办学的原则,移交给当地区、市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原学校按中小学校名称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予以更名。

二、学校现占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施、车辆等)实行整体无偿划拨。移交资产的数额以1995年底清产核资数或各项资产帐面数为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界定后办理资产划拨、变更手续。学校债务由企业承担。校办工厂不随学校划拨,全部留给企业。如校办工厂占用学校资产的,无偿倒出留给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的住房原产权关系不变,使用调配权归当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资金归企业所有。

三、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按1995年12月未实际在册人员成建制移交给当地政府。如本人自愿,企业同意,也可以一次性留在企业。

四、学校从企业分离后,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当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原企业工资经核定后高于套改工资部分作为保留津贴发放,每年按20%的幅度扣减,第5年到位,如在此期间退休,未扣减完部分不再保留。企业拖欠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医疗费等,在学校分离时一次性付清。

五、学校由企业移交给当地政府后,教育经费5年内由市财政负担二分之一,余下部分由市教委、当地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具体经费数额,第1年(1996年)由市财政征求市区两级教委、市经委和当地财政意见后,按大连市中小学校平均教育经费预算水平核定,后4年每年按18%的比例递增。5年以后,以第5年(2000年)实际拨付的教育经费为基数,基数内当地财政承担的数额不变,其他部分由市财政划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新增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为了减轻当地财政负担,对尚未达到“普九”标准的学校,企业应在学校移交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学校分离后,甘井子区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比例,按实际增加的学生数由市财政重新核定。金州区、瓦房店市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由当地政府直接收缴。

六、分离企业办学校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有组织地进行。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离企业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政高副市长任组长,市体改委、教委、经委为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局及有关区、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委(联系电话:3631214)。企业所在地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企业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交接小组,具体负责企业自办学校的分离和交接工作。

七、分离企业办学校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从搞好国有经济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企业,抓紧做好这项工作。本意见未尽事宜和在分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通过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分离过程中要做到不减少教育投入,不影响学生就学,不降低教学质量,以保持分离学校的平稳过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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