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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6号令
  • 【发布日期】1996-07-17
  • 【生效日期】1996-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6〕116号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每月190元;
(二)每月170元;
(三)每月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二)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培区、双桥区、万盛区执行每月170元标准;
(三)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执行每月150元标准。

三、上述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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