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4〕129号
- 【发布日期】2004-04-29
- 【生效日期】2004-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渝办发〔2004〕129号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彻底整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有关规定,就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有关问题制订并试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关于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适用范围
(一)无《重庆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件、营业执照证照、审批文件不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以其他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因违法违规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认为应予关闭或停业整顿的;
(三)在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法定营业时段(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以外时间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停止接入服务的。
二、由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上网服务营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市通信管理局,作为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执法依据。
三、由市通信管理局责成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配合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法定营业时间之外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
四、按下列程序,于每日零时至8时停止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性接入服务。
(一)由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每日零时至8时停止互联网上网经营性接入服务。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由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方案,确保每天零时至8时停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性接入服务,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实施。停止和恢复接入的操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
五、按下列程序,对违规违法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接入服务。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小组发现有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后,应及时报告区县文化、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如需停止接入服务,由区县有关部门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定。
(二)如市级文化、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确认应予停止接入,应填写市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接入服务的通知》(其内容应包括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详细地址、互联网IP地址及停止暂停接入服务截止期限等),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一并送达市通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收文后应向发函单位出具回执。
(三)由市通信管理局及时通知相应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收到有关通知后应立即终止或暂停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接入服务。无正当理由又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五)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在相关《通知》中告知暂停接入服务截止期限。截止期满需继续暂停接入服务的,应在截止期满前按前述程序将后续处理意见告知市通信管理局,转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照前述程序办理。
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申请的管理和审核。必须查验申请者是否具备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的批准手续,并将有关证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接入合同的附件。对不具备合法手续的一律拒绝接入互联网。在为个人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时,一旦发现用户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并根据工商部门处罚决定停止提供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还应积极配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公务,为之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
七、本办法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4〕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教委《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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