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近几年颁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近几年颁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1992年3月30日桂政发〔1992〕27号)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颁发了大量的文件,大多数文件中的政策和规定,对我区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动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少数文件规定因有时限性已不利于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形势对我们的“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伐更快一点”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近几年来的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现将清理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文件的范围
(一)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自一九八八年以来颁发的文件以及一九八八以前颁发、至今仍执行但与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相悖的文件。
(二)清理的文件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1、文件符合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可继续执行。
2、文件大体符合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但其中有一些条款或内容不相符合,需要进行修改、补充。
3、文件于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相抵触需要撤消废止,主要是指:
(1)妨碍全面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的;
(2)妨碍改革、解放生产力的;
(3)妨碍解放思想、抓住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的;
(4)妨碍机关围绕、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的;
(5)妨碍大胆试验和开拓而影响改革开放的;
(6)妨碍“两手抓”,影响“两手硬”的;
(7)妨碍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搞形式主义的;
(8)妨碍领导班子建设的
二、清理文件的具体要求
1、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文件,原由有关单位起草而这次清理属于撤消范围的,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及撤消理由,书面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各地、市、区直各部门如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某一文件认为需撤消或对其某一条款有修改意见的,请写明文件的标题、文号、第几条款、什么以及撤消、修改理由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3、在清理文件过程中,属对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规和规章有修改意见的,可以提出修改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定;属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的文件有修改意见的,应将修改意见主报自治区党委,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部门要认真地清理各自颁发的文件,凡与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相抵触的,请自行废止,并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5、这次全面清理文件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二年八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清理文件的结果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对清理文件工作的领导
鉴于这次全面清理文件的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又比较细致复杂,各地、市、县、区直各部门都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并指定一个单位或设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这项工作。除确定一两个人员具体处理清理工作外,可聘请一些熟悉业务,已离退休,但身体健康,本人又愿意承担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参加。
四、坚持边清理边改革的精神,有些条款规定,需更改的及时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