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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43号
  • 【发布日期】2000-05-31
  • 【生效日期】2000-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园林局(简称市园林局)。市园林局是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市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新建动物园、乡办公园方案的职能。

2.从直接管理重点绿化工程,转变到通过招投标实现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从直接管理苗木、花卉市场,转变到根据城市园林绿化需要,引导苗木、花卉的生产。

3.从大量直接养护道路绿化,转变到除重点道路绿化养护外的检查监督。

(二)下放的职能。

将远郊区县城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本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

(二)研究拟订园林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订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指导城区和有关部门制订园林绿化计划。

(三)组织审定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审核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

(四)负责本市新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立项、验收和定级工作;负责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评定工作;制订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属公园。

(五)负责绿化补偿费、居住区绿化建设费和公共绿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伐移城市树木事项;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制订园林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和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组织重点绿地养护的招标工作,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认定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单位资质;制定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宣传动员、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认养绿地的活动;负责组织园林绿化检查和宣传工作;组织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九)制订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制订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园林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园林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园林局设15个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接待联络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本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监督、指导园林绿化执法工作;负责研究制订组织园林绿化行业政策;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研究室

组织园林绿化发展战略、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起草园林工作重要文件;负责收集、编发信息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组织编写园林史志。

(四)规划处

组织制订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和布局;审查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项目;负责管理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审核园林设计单位资质;指导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制订绿地系统详细规划;负责基建工作。

(五)城市绿化处

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责伐移树木、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定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单位资质;负责指导园林绿化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含古树名木养护)工作;组织全市道路、绿地、居住区养护等级评定工作。

(六)检查执法处

负责园林绿化执法,查处重大园林绿化违法违章案件;组织园林绿化检查评比工作;负责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组织落实认建、认养绿地工作。

(七)公园处

制订公园的分级分类目标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验收新建公园,评定公园等级。

(八)风景名胜处

负责制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审核新建风景名胜区的立项;依法监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九)科技处

研究制订园林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项目科技攻关;制订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规范;组织园林绿化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园林科技工作。

(十)计财处

负责编制园林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维护计划,编报园林绿化事业财务计划和基建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各种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负责财务会计和园林单位的物价工作;管理本系统合资合作项目;负责直属单位的房地产工作。

(十一)劳动教育处
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园林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园林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的考核鉴定;负责管理劳动用工、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签定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保卫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园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党委组织工作。

(十四)宣传处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情况的宣传工作。

(十五)工会、团委

负责本系统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的党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委(监察处)。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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